壹、法院執行程序:
1,審查備案;
2.履行通知;
3.準備強制執行;
4.強制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雙方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第壹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通知銀行將應退還的罰款或應支付的賠償金從稅務機關的賬戶中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從期滿之日起,稅務機關按日處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
3.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稅務機關的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申請材料: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1)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2)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2.有效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
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經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委托代理人放棄或者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和解或者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九條
強行傳喚、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
應發出傳票。
罰款和拘留應由書面決定。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