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廣東省餐飲服務協會(英文譯名廣東省餐飲服務協會,簡稱GCSA)。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從事餐飲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省級跨部門、跨所有制、非營利性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和諧,以人為本、服務創新、合作發展為導向,面向全行業,反映會員意願,傳達貫徹國家有關政策,發展現代經營方式,開拓服務消費市場,培養技術和管理人才,振興廣東省。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區域設在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住所位於廣東省廣州市珠江新城華普廣場西座809-811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協會的業務範圍:圍繞促進我省餐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高會員的經濟效益,協助廣東省主管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促進行業自律;
(二)反映會員意願,保護餐飲服務業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餐飲服務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推廣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行業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
(四)組織和指導餐飲服務業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有關主管部門授權下,創建自主創新、節約、安全生產、誠信和諧企業,開展綠色飯店創建活動,開展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學習行業內市場開拓和科學管理的經驗。交流經驗,評價質量和績效,為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和諧社會的全面建設服務。
(五)組織餐飲服務業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競賽。接受主管部門的委托,辦理行業的職業資格評定、專業技術和職業資格證書,提高行業素質。
(六)組織我省餐飲服務業的展覽活動,擴大國內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開拓國內市場;
(七)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和各種業務咨詢服務;
(八)組織推動景區休閑洗浴、KTV、酒吧、賓館、飯店的發展,加強和保持與當地餐飲行業組織的聯系和溝通,發揮協會的聯合優勢,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系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九)編輯餐飲業書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本行業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小組成員:
廣東省各地的飯店、餐飲服務企業集團,與餐飲服務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餐飲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所),餐飲服務機構、研究機構,不論隸屬關系或所有制性質,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2)個人成員:
具有豐富餐飲行業管理經驗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研究人員、教授及人士,凡擁護協會章程,熱愛廣東餐飲業服務行業的,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3)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及其會員的招牌。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的權利;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標識牌。
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1)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654.38+0萬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3000元;
(4)壹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5,438+0,000元。
(5)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為300元。
第十六條會員應當書面通知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卡。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七條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的會員,由本行業協會予以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者,經股東大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八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五)對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如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並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超過50人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執行理事,並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執行董事人數為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由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應當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本會副會長和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策;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報行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和常設理事會的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有權作為無表決權的參與人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協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本會的年度報告、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在清算結束後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7年X月X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