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條變通執行權。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上級國家機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60日內予以答復。
3.財務和經濟自主。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為壹級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財政體制,自主地安排和使用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壹切財政收入。在國家統壹的財政體制下,民族自治地方通過國家實施的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的比例高於普通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主安排使用收入和支出的結余資金。
4.文化、語言和文字的自主性。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增加對文化事業的投入,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加快各項文化事業的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組織和支持有關單位和部門搜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保護民族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
5.組織公共安全部隊的權利。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軍事制度和當地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當地公安部隊維護社會治安。
6.少數民族幹部優先任用。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采取各種措施,從當地少數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類科技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技術工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並註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招收人員的時候,應當適當考慮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采取特殊措施,優待和鼓勵各類專業人員參加自治地方的各項建設工作。
7.本地區草原、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確定本地方的草原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和建設草原和森林,組織和鼓勵植樹種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草原和森林。嚴禁毀草毀林開墾耕地。
8.主體地區發展體育事業的權利。《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增強各族人民體質。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和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決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