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的犯罪事實;
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具體由公安機關管轄。
具體分析如下:
壹、刑事立案條件:
(壹)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而且證據已經證明不是空穴來風。
(二)犯罪結果或者其他涉嫌幫信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三)受公安機關管轄。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自己管轄的案件,本該自己管轄的必須管,是否屬於失職;不該管的必須不管,管的就是越權。
二、幫助書信罪
幫助傳信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嚴重行為。,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
因此,助信罪刑事立案的三個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犯了幫信罪;
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為入罪要件。
確定“情節嚴重”的標準是: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此外,因客觀條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水平,但相關數額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屬於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壹)犯罪發生地,包括犯罪實施地和與犯罪有關的場所,如預備地、起點地、經過地、終點地;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地點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
(2)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客體被侵害的地點、犯罪所得實際取得的地點、藏匿的地點、轉移的地點、使用的地點和出售的地點。
(2)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除住院治療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單位的註冊住所是其住所。
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註冊住所不壹致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受助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未立案、未依法作出判決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妳好,我是楊穎。本人Xi安律師,執業11年。
11這幾年,做了很多訴訟案件,承接了很多法律顧問工作,現在有了自己的團隊。
小米說我已經很久沒有寫過結婚的案例了。幸福的婚姻都壹樣幸福,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多寫點,讓大家避免壹些坑。
但在我眼裏,每壹個幸福的婚姻都有自己的幸福,每壹個不幸福的婚姻都同樣不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