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總局150)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65438年6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 10 1起施行。
局長
2012 65438+2月29日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國產汽車產品三包。
第三條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壹旦作出承諾,就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按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五條家用汽車產品的消費者和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相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規定職責時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生產者義務
第八條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將生產者的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維修網點信息、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車輛退貨信息等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信息。
第十條國產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者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手冊等隨車文件。
產品的使用說明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準的要求。相關標準中未規定家用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性的,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說明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和規格、車輛識別號(VIN)和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客戶服務電話;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銷售網絡信息和銷售日期;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修理網點信息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保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維護手冊的格式應標準化,內容應實用。
如果工具、備件和其他物品隨車提供,應附上隨車物品清單。
第三章賣方的義務
第十壹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及其他標識。
第十二條銷售家用汽車產品的銷售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和發票;
(二)根據隨車物品清單和隨車其他文件,將隨車工具、零配件等物品交付給消費者;
(三)面對面檢查外觀、室內裝修及其他可以現場檢查的質量狀況;
(四)快遞、投遞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手冊等隨車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保修期限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與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相關銷售信息;
(八)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註意事項,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
進口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並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
第四章修理者的義務
第十三條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歸檔制度。書面維修記錄壹式兩份,壹份存檔,壹份交消費者。
修理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修理時間、裏程、修理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零件的名稱和數量、材料費、工時和工時、拖車費、提供備用車或運輸費用賠償金額的信息、交付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的簽名或蓋章等。
維修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或者復制。
第十四條修理者應當合理儲備修理所需的備件,保證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備件不足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五條用於國產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其質量不得低於國產汽車產品裝配線上的產品質量。
第十六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和三包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或者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無法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咨詢和維修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實施上門維修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車費。
第五章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國產汽車產品保修期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裏程6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限不低於2年或行駛裏程5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在國產汽車產品保修期內,國產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含工時費、材料費)由修理者免費修理。
自銷售者出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3000公裏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等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和變速器主要零部件的範圍應當由生產企業在三包憑證上明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件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件。易耗品的型號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應由制造商在三包憑證上註明。生產者標明的易損件種類和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在國產汽車產品保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零配件修理)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汽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從消費者與修理者確認修理時起算,至修理完畢時止。如果維修時間少於24小時,則應計為1天。
第二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應當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或者退貨。
自銷售者出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3000公裏內(以先到者為準),轉向系統故障、制動系統故障、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汽車產品的,銷售者應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壹)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進行修理2次,且該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未消除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壹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得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輪軸,以及車身同壹主要部分因其質量問題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掛系統、前/後輪軸、車身等主要部件都由廠家在三包憑證上明示。
第二十壹條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5天,或者因同壹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和購車發票予以更換。
下列情況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復時間:
(1)需要根據車輛識別號(VIN)定制的防盜系統、車輛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制造商應在三包憑證上明確標明特殊零部件的範圍;
(二)救援路程占用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在三包家用汽車產品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為消費者更換同品牌、同型號的新的合格家用汽車產品;沒有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家用轎車產品的,銷售者應當及時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家用轎車產品。
第二十三條在家用汽車三包產品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沒有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且配置低於原車的家用汽車產品全部由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四條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家用汽車產品更換憑證。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限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車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憑證,並負責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為消費者返還購車款。
家用汽車產品發生更換或者退貨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按照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賠償家用汽車產品的合理使用費用,但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免費更換或者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的計算公式為[(車價(元)×裏程(公裏))/1000 ]× 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產廠家根據家用汽車產品的使用時間和使用狀況,在0.5%-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家用汽車產品發生更換或退貨的,所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更換、退貨書面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或者不按照本條例規定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辦。消費者在向銷售者、生產者申請補發三包憑證後,可以依照本條例繼續享有相應的權利。
符合家用汽車產品更換規定的,銷售者、生產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家用汽車產品在保修期和三包期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隨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發生變化。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破產、合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三包責任的免除
第二十九條易耗品零部件超出制造商明示的保修期限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規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的產品質量三包責任:
(a)消費者已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產品的缺陷;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經營用途的;
(三)說明書中明確禁止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造成損害的;
(四)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處置不當而損壞的;
(五)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維護或者修理產品造成的損害;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壹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的三包責任。
第七章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有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請求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組織調解解決;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依法處理。
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的詢問、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機構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
第三十四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解決技術顧問庫,為爭議解決提供技術咨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選派技術顧問參與爭議解決,技術顧問的咨詢費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設家用汽車產品三包爭議處理技術顧問庫,推薦技術顧問,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
第三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投訴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
第三十六條處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需要對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應當按照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不構成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的,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壹條未按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並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滿足日常消費需求而購買並使用的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除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專用乘用車以外的乘用車。
生產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家用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出具產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進口國產汽車產品並在境內銷售的單位,視為生產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消費者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等。
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正常使用受到影響,不能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標準和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的情形。
安全性能嚴重失效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安全裝置未能發揮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四條按照本條例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家用汽車產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並明確說明該車為“三包更換退貨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涉及的信息系統、信息披露與管理、生產者信息備案、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顧問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家用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13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