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金山區勞動仲裁在哪?

金山區勞動仲裁在哪?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到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省、市、縣均設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仲裁機構設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部分市或縣在街道、鄉鎮設有仲裁庭。仲裁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可以在當地仲裁機構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公眾網站,或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網“本地區仲裁快速指南”欄目查詢當地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和申請指南。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已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已經建立人事關系的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因終止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實行聘用制度的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四、申請仲裁需提交的書面材料。

(1)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籍貫、現住址、聯系電話、確認通訊地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地址和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和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書除原件外,還應根據申請人數提交復印件。仲裁申請書應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如有代筆,請註明)。

申請人應當提供確認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如實填寫並及時提交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仲裁委員會。申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證據材料: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類證據的影印件(復印件)和證據清單。除原件外,應當按照申請人人數提交證據和證據清單的副本。

(3)其他材料。

如果申請人是個人:

(1)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正反面復印件,提供身份證明原件核對;

(2)委托代理人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並核對原件。此外,應提供委托書原件。公民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免費協議原件。

(三)職工10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並提交職工代表推薦信原件;

(4)被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註冊信息復印件(壹個月內有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信息中心查詢,省工商局地址為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或登陸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打印並提供打印件;

(5)被調查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報名資料原件(省直事業單位改革服務局地址:天河區天河路13號潤悅大廈);

(六)被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管理組織出具的登記文件原件(包括該組織的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予以提供(國家機關除外)。

申請人是單位的:

(1)提交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登記證明復印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

(三)授權委托書原件;

(4)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五、省仲裁院辦理程序、處理時限

(壹)接收審批申請材料。接收並審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對符合要求的材料當場接收並出具回執,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可以在立案前申請調解。

(二)審查驗收,組織開庭。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書副本和應訴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並將仲裁庭的組成和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申請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首次開庭三日前提出書面請求。

(三)接受抗辯。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仲裁反請求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被申請人應當在舉證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

(4)審前調解。仲裁調解是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助於當事人降低成本、節省時間,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也更有利於和諧勞動關系的發展。當事人願意庭前調解的,應當安排調解。雙方在庭前達成調解協議的,申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對達成的調解協議提出仲裁復議申請。仲裁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出具勞動人事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審判。審判程序:申請與答辯、調查與質證、辯論、調解或裁決。

(6)結案。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期15日。因辦案依據不清,或者案件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等原因需要中止審理的,案件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間。調解或裁決結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同意撤回仲裁申請通知書,向被申請人送達撤回仲裁申請通知書。

(7)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免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壹條仲裁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地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 上一篇:教學質量承諾書
  • 下一篇:生存權的法律論題到底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