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條款的解釋:
當被害人的正當防衛程度超過加害人對被害人的威脅程度,且被害人的防衛超過必要限度,對加害人造成較大傷害時,判定為防衛過當。
當被害人防衛過當時,被害人的處罰視情況而定,但肯定會在原有基礎上減輕。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定為防衛過當,不予處罰。
擴展數據
防衛過當的案例——於歡殺人案
備受關註的於歡故意傷害案,近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與壹審因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的於歡相比,二審同樣被判故意傷害罪,但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
更重要的是,二審判決中極其詳盡的事實還原,以及法院對各方意見的回應,猶如壹場清涼的雨,終於讓激烈的輿論客觀全面地看待於歡的法律責任。
簡單梳理判決書,法院采納了五條主要意見:原審判決認定於歡的行為不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應予糾正,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歡的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衛;本案屬於防衛過當;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於歡當時的表現依法不構成自首。
五條意見,均壹針見血,既抓住了影響法律量刑的重要情節,又與輿論焦點高度重合。
同時,法院的判決也像是壹份公正客觀的報告。目前全國都在開展“誰執法誰普法”。在特定的語境下,這往往體現在對案件盡可能詳細的還原,以及嚴格、全面、客觀的依法判決。於歡是在人身安全受到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刺死的,且其刺死的對象均為經其警告後仍向前擠壓的人,因此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被害人捂著肚子說“沒事,是真的”,說明於歡遭受的不法侵害並不緊急,也不嚴重,但他用尖刀捅了4人,其中壹人背部被刺;
杜誌浩沒有自己去醫院。他選擇去人民醫院,而不是更近的中醫院,因為前者是當地最好的醫院,距離也比較近。調查實驗證明,從現場到兩家醫院只需2分鐘左右...反復調查後公布的細節,和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的判決壹樣有力。
於歡案無疑是壹堂生動的法治課。從壹審判決引發的巨大爭議,到微博直播二審判決,再次提示公開是最好的監管者,也是最好的法治課程。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除誤解和猜疑;堅持正義的司法整風,才能支持正義,駁斥歪理邪說,讓司法公信力回歸正軌。
其實對於普通人來說,司法公正乃至整個國家的公平正義都是靠我們關註的案件來支撐的。認定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是人們的公平正義觀念。
判決書中有壹句話說得好:於歡及其母親蘇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受法律保護,但於歡的防衛行為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人也是人。審判每壹個案件,我們都需要考慮情況,但同時,我們又是剛性法律的執行者。任何決定都必須依法做出。只有這樣,發生在桓和被他刺死的人身上的悲劇,才會超越個案的爭議,在法治上對後世有著深刻的啟迪意義。
人民日報-人民日報:於歡案是壹堂生動的法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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