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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的演變

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紀。犯罪佐證的概念出現在當時的歷史文獻中。這是中世紀意大利審問式訴訟中使用的壹個概念。1581年,意大利刑法學家法裏斯從犯罪的確認中推導出犯罪事實的概念,用以表述已被證明的犯罪事實。1796年,法國刑法學家克拉金將犯罪事實的概念翻譯成德語,在當時只有程序法的意義。直到19世紀初,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費爾巴哈才明確將犯罪構成引入刑法,使之成為實體法概念。費爾巴哈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要求任何行為在被確認為犯罪和被判處任何刑罰時,都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來決定。從這壹原則出發,費爾巴哈把刑法中犯罪成立的條件稱為犯罪的構成,指出犯罪的構成是壹個違法(合法)行為所包含的每壹個行為或事實的全部要素的總和。費爾巴哈強調:只有存在客觀要素,才可以被懲罰。因此,費爾巴哈從法律規定出發,強調犯罪的違法性,並將這種違法性與構成要件統壹起來,形成了犯罪構成的客觀結構,對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壹般認為,現代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確立於20世紀初,經歷了從古典犯罪構成理論到新古典犯罪構成理論,再到犯罪構成目的論的歷史演變。

古典的犯罪構成理論以德國著名刑事法學家百靈達為代表,他是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建立犯罪理論體系的第壹人。百靈達采用後構成要件的概念來表述刑法分則中規定的抽象的犯罪行為事實,也稱為犯罪類型。百靈達指出:犯罪不僅是壹種違法的、負責任的行為,而且是相當於刑法規定的壹種犯罪類型,即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任何行為的犯罪成立都應以構成要件為第壹屬性,也必須是違法的、有責任的。

新古典主義是基於對古典主義構成要素理論的批判。其中,德國著名刑事法學家梅茨格在1926發表的《刑法構成要件的意義》壹文中,首次將違法性引入構成要件的概念。梅茨格不同意百靈達的構成要件是中性無色的理論,認為構成要件是可罰的違法行為,由刑法加以描述。任何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除特殊情況外,都是違法的。因為刑事立法對於應當構成要件的行為規定了刑罰效果,是為了明確宣告該行為違法。因此,構成要件的作用在於:(1)表示法律禁止的某些對象,從而建立起客觀的生活秩序。(2)註明評價標準為法定標準。梅茨格反對百靈達的構成要件是中性無色的觀點,將客觀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結合起來,形成了客觀違法性理論,成為其理論的壹大特色。梅茨格認為,從客觀上講,犯罪是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即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而不是應當在構成要件中的違法行為。因此,梅茨格不同意百靈達把構成要件作為犯罪成立的第壹屬性的觀點,認為構成要件不應是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而只是對各種構成要件的概念進行限定和修改,如構成要件的行為、違法性和責任,行為、違法性和責任構成了他的犯罪學的核心。

電視行為的犯罪構成理論是由德國著名刑事學家威爾澤爾首創的,他在否定因果行為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電視行為理論。按照威爾澤爾的觀點,刑法中的行為作為犯罪論的基石,是人們具有預定的目的,並根據預定的目的選擇實現目的的手段的行為,而不是因果行為論所認為的純粹因果過程。因此,威爾澤爾提出了構成要件主觀要件的觀點,將故意和過失作為構成要件的要件。

通過上述犯罪學家的努力,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從程序法引入實體刑法,從客觀結構發展到主觀結構,形成了全面的構成要件理論,成為刑法理論體系的理論框架。蘇聯刑法學家在批判借鑒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構成要件理論的基礎上,創立了獨具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著名刑法學家特拉伊寧在蘇聯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拉寧揭示了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結構與刑事經驗學派的主觀結構之間的對立。刑事古典學派認為有罪的存在是刑事責任的必要前提,但在這壹點上,並沒有把主觀因素而是客觀因素放在前面,即沒有把行為人的特征而是把行為的特征放在前面。古典學派的犯罪構成理論正是在這壹客觀基礎上形成的。比如費爾巴哈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包括違法行為在內的各種事實的總和。也就是說,費爾巴哈只把行為性質的象征作為構成要件,但他並沒有忽視責任的主觀意義,即罪責存在的意義,而是將其置於構成要件的範圍之外。所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首先是刑事責任,然後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

在批判資產階級犯罪構成理論的基礎上,特拉寧指出:蘇聯刑法理論從馬列主義關於犯罪的階級性的基本原理出發,主張辯證地統壹犯罪構成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但是,現代資產階級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總是糾纏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兩種結構——客觀結構和主觀結構——哪壹種占主導地位的問題,這就是它們之間的區別。可見,在蘇聯刑法體系中,刑事責任並不是與主客觀要件處於對立和分裂的地位,而是以其客觀性質為標誌,也就是說,必須根據犯罪主體和犯罪的全部情節辯證地研究犯罪行為。這種主客觀的結合構成了刑事責任的唯壹基礎。1946年特拉伊寧出版的《犯罪構成通論》壹書是蘇聯第壹部犯罪構成理論專著。全面系統地論述了犯罪構成理論的概念、意義和內容體系結構,研究了與犯罪構成相關的各種問題。

蘇聯犯罪構成理論的特點是賦予犯罪構成以社會政治實質,在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構建犯罪構成,使犯罪構成成為社會危害性的構成。特別是將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作為犯罪成立條件之壹的構成要件理論轉化為所有犯罪條件理論,形成了完整的犯罪構成理論。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的構成要素。要素的有機統壹構成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由壹系列主客觀要件構成,其中“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犯罪構成要件);每個要件包含若幹要件(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件)。也就是說,幾個要素構成壹個要素,幾個要素構成壹個犯罪構成。犯罪的構成不是所有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所有要素的有機統壹;根據犯罪構成的要求,各要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協調,形成壹個整體。

值得註意的是,由於我國理論長期不發達,有些書把犯罪的構成等同於犯罪的構成要件(即有時犯罪的構成實際上是指犯罪的構成要件,有時犯罪的構成實際上是指犯罪的構成要件),而有些書則是指犯罪的實質構成要件。閱讀時要註意結合上下文來判斷。特定組成元素,* * *相同元素和可選元素

根據犯罪構成要素在確定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構成要素可分為具體構成要素、* *相同要素和可選要素。

第壹,犯罪的具體要件

特定要件是指法律認定特定犯罪必須具備的事實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體的,其構成要件都是不同的。盜竊不同於詐騙,故意殺人不同於故意傷害,因為它們有法律規定的具體要件。比如故意殺人罪,必須具備侵犯生命權、故意殺人、故意殺人的具體要件。從刑法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來看,有壹些細節。對於那些性質明確,立法者認為不需要對犯罪構成進行詳細描述就可以界定的犯罪,規定相對簡單。比如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描述非常簡單。對於壹些難以從簡的罪名,有詳細的描述。比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這就對貪汙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詳細的規定。

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犯罪構成的* * *相同要件是指所有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所以也稱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雖然犯罪的每壹個具體構成要件都有其特殊性,但如果將犯罪的所有具體構成要件進行概括、整理和抽象,則犯罪的任何壹個構成要件都包括四個要件(刑法理論上有相當大的分歧:

(1)二要件說,壹個犯罪的相同要件可以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要件。

(2)三要件說(舊版)認為,壹個犯罪的相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為和客體。

(3)四要件說認為,犯罪的相同要件應當是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要件說是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但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這種犯罪構成的理論模式雖然陳舊、機械,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具有壹定的生命力。

A.說明壹個犯罪所損害的是什麽樣的利益的要素,在刑法中稱為犯罪客體。犯罪總是侵害某些利益。故意殺人侵犯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侵犯人的健康權,盜竊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等等。犯罪侵害的利益本質上是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因此,犯罪的客體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在刑法中,沒有不侵害任何社會關系的犯罪,所以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要件。

B.說明犯罪是在什麽客觀條件下,采用什麽行為,對客體造成什麽危害的要件,在刑法中稱為犯罪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首先是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構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犯罪行為的具體形式如何復雜,危害後果的具體形式如何,都是犯罪構成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C.說明誰犯了罪的要素,在刑法中稱為犯罪主體。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各種具體犯罪的主體情況千差萬別,但作為自然人犯罪,相似性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單位犯罪還應具備壹定的主體資格。

D.說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主觀心理狀態的要素,在刑法中稱為犯罪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包括兩種形式,即故意和過失。每壹個犯罪都必須具備壹定形式的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除非是故意或過失,否則不構成犯罪。

(4)張明楷刑法理論,第2版(2002):三要素。認為犯罪的相同要件是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

(由刑法國家司法考試組長、我國刑法理論家、刑法改革權威專家、博士生導師張明楷教授提出。)

張明楷教授認為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原因如下:

犯罪客體實際上是保護的客體,即刑法保護的法益,屬於犯罪概念的內容。《刑法》第13條和第420條明確解釋了壹般犯罪概念中的犯罪客體或法益以及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揭示犯罪本質是犯罪概念的任務,而揭示犯罪本質既要表明犯罪行為侵犯了法益,又要表明犯罪行為侵犯了什麽樣的法益,否則就相當於沒有揭示犯罪本質。研究犯罪概念中的法益,有利於揭示犯罪的本質。(2)犯罪客體本身是被侵害的法益,但某壹行為是否侵害法益,侵害的是什麽法益,不是由犯罪客體本身決定的;從法律上講,應當通過壹個犯罪的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綜合體現;現實中應由符合上述三個要求的事實綜合反映。換句話說,如果行為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必然會出現犯罪對象,沒有對象就不可能符合上述三個要件。(3)犯罪客體與上述三要素不在壹個層次上,犯罪客體是被反映和說明的現象,而犯罪的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都從不同的角度說明了行為侵犯的是什麽樣的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而且,法益實際上對確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具有決定性意義。將法益作為犯罪概念的內容而非構成要件,有利於在犯罪本質的指導下解釋刑法的構成要件。(4)主張犯罪客體不是重要要件,不會給犯罪定性帶來困難。如前所述,犯罪行為侵犯的是什麽法益,是由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以及符合這些要件的事實決定的;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在於分析該罪的主客觀特征。如果離開主客觀特征,僅僅依靠犯罪對象來認定犯罪性質是很難甚至不可能達到目的的。⑤國外刑法把法益作為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沒有人認為刑法保護的法益是構成要件。中國刑法理論中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的觀點來自前蘇聯,但是,首先,前蘇聯的壹些刑法學者(如布萊恩)反對這壹觀點。其次,前蘇聯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只是因為“每壹個犯罪行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始終是侵害某壹客體的行為。不侵犯任何東西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但是,任何犯罪侵害的都是法益,並不意味著法益本身就是構成要件。比如任何犯罪都觸犯刑法,但刑法本身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可見,將犯罪對象作為構成要件,實際上有偷換概念之嫌。第三,在論述犯罪構成要件時,特拉寧本人分別論述了表示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他雖然論述了表示客觀方面、主體方面和主觀方面的各種要素,但沒有論述哪些要素是表示犯罪客體的要素,只是說明了犯罪客體的意義和作用。這恰恰說明,表示犯罪對象的因素來自於其他要素,而不是來自於自身。第四,前蘇聯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納入犯罪構成後,犯罪構成要件失去了實質意義,成為單純的形式要件。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也被認為是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為了使這種行為無罪,以其在犯罪構成之外沒有社會危害性為由否定其犯罪性質,因此犯罪構成失去了法定的定罪標準的功能。

基於以上原因,2002年。張明楷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相同,有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

但隨著研究的深入,張明楷最終采納了德日刑法的觀點,采納了犯罪構成三層次說:即犯罪構成應有、違法、責任。違法性是解釋客觀要件,排除犯罪的客觀要件,責任是解釋主觀要件,排除犯罪的主觀要件。

在2007年第三版刑法中,犯罪的適當性大多被歸為違法,即客觀要件,少部分被歸為有責任(主觀要件)

因此,直到2009年,張明楷的觀點壹直是:犯罪的構成是兩個要素:違法性和責任性。(即主客觀因素)

二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中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特征,犯罪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客體、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內容反映了行為人的事實特征。無論是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還是犯罪構成的相同要件、可選要件,統稱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犯罪主體所要求的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稱為犯罪的主觀要件。定罪必須堅持主客觀因素的統壹。只依據人的所謂犯罪思想來定罪,而不管是否實施犯罪行為,這叫主觀定罪。中國封建社會的“腹非罪”是“主觀歸責”的典型。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依據行為及行為的損害後果定罪,稱為客觀歸責。古代刑法中,責任多以結果為依據,不問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客觀歸責和主觀歸責形式不同,實質相同,都是極端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反映,必然導致任意審判、量刑過重、不公無罪。然而,我國刑法的構成堅持主客觀相統壹。因此,嚴格按照犯罪構成要件定罪量刑,可以有效避免客觀或主觀歸責的錯誤。

三要件說中的犯罪主體要件(在二要件說中,這部分大部分被歸為客觀要件)

犯罪主體構成要件的概念:犯罪主體構成要件是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是刑法明確規定的。

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是實施犯罪的個人(包括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與犯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密切相關。犯罪首先是壹種行為。如果沒有行為,就沒有犯罪。要犯罪,必須有行為人。但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都不能實施犯罪行為,更何況是動物和物品。因此,實施犯罪的主體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這就是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這壹要件表明行為人是否具備實施該行為並有罪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說明行為人不能實施犯罪行為,不能有罪。因此,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不可或缺的條件。

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和犯罪主體不是等同的概念。犯罪主體是實施犯罪行為並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要件是實施了犯罪的人(或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但這並不是說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就是犯罪主體,也不是說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就壹定要實施犯罪,而是說只有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才能實施犯罪;也就是說,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只有其行為符合犯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才會成為犯罪主體。在犯罪構成中,不是主體本身,而是主體的構成要件。

“不要看壹個主體就認為主體要素就是主觀要素的內容。其實主要要件大多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密切相關,所以基本上應該在客觀要件中。”(《張明楷刑法》,第三版)

第三,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

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是指不是每壹個犯罪構成而是某些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比如,壹般犯罪只要求犯罪主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刑法中的某些犯罪除了上述條件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特殊身份。比如,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必須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再比如,犯罪的時間、地點不是犯罪的必要要件,但有些特定的犯罪以壹定的時間、地點作為犯罪的要件,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等。,而刑法規定必須在禁漁、禁漁、禁獵、禁獵這些特定的時間、地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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