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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第312條

第三百壹十二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壹條是關於如何確定貨物賠償金額的。

貨物發生損壞或丟失時,如何確定賠償金額?該條規定了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四項原則:

1.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賠償。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總額,也可以約定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但有些情況下,當事人辦理了保價運輸,實際上是對賠償金額的約定。但在保價運輸的情況下,要註意貨物損壞的賠償問題。所謂保價運輸,是承運人處理托運人和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請求的壹種方式,即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手續或與承運人簽訂合同時,要求承運人進行保價運輸,申報貨物價格,支付保價費。這其實是雙方對貨物損壞賠償金額的約定。壹般來說,保險金額相當於貨物的價值。托運人辦理保險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實際損失低於保險金額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七條規定了貨物的保價運輸,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自受理時起至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應當承擔責任:托運人或者旅客自願申請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超過保險金額。

2.當事人對賠償金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確定承運人的賠償金額。該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本條的目的是規定貨物的賠償金額按交貨時或應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使托運人或收貨人獲得貨物安全及時到達並按合同交貨所獲得的利益,有利於保護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利益。這裏的“交貨時間”是指貨物按時到達目的地但被損壞時計算市場價格的起始時間;“應交貨時”是指貨物沒有按時到達,但貨物損壞或貨物幹脆丟失,不復存在時市場價格的起始時間。

4.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賠償。中國的特別法基本上規定了承運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七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承運人不按照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國內航空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壹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7計算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計算,每件或者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每千克為2計算單位,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承運人的賠償額,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這些規定。

需要註意的是,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自願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的,在發生貨物毀損、滅失等保險事故時,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索賠。但是,保險人在支付保險賠償金後,取得對承運人賠償金的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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