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也不同於革命思維。在政治層面上,壹場嚴格意義上的革命,就是毛主席說的:“是壹個階級推翻另壹個階級的暴力行動”。更廣義的革命是指通過各種非常規手段改變政治秩序現狀的活動。簡而言之,革命思維就是不被規則束縛的思維,也就是認為“造反有理”的思維。毫無疑問,當舊的法律制度只是少數人意誌的體現,是少數人用來壓迫絕大多數人的工具,根本不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時,用革命的方式摧毀這種法律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當的。在這種情況下,革命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革命勝利並建立了由絕大多數人主導的新政權之後,在這樣的政權建立了新的法制之後,如果繼續用革命的思維來對待新的法制,無疑是自我否定和愚蠢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文化大革命”不是任何意義上的革命,而是鄧小平深刻指出的“全面內亂”。當然,新的法律體系確立後,必須根據社會的發展進步不斷修改完善,與時俱進。但這種修改完善是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是推倒重來,必須依法有序推進。因此,法治思維也是改革思維、發展思維和循序漸進思維。
法治思維也不同於政策思維。在革命戰爭年代,由於政權不在人民手中,我們黨的主要任務是領導人民奪取政權。因此,在那種情況下,我們黨只能依靠政策來指導革命。新中國成立後,由於種種原因,中國未能建立起相對完善的新法律體系。因此,長期以來,我們只能主要依靠政策來指導社會主義建設和治理國家,我們黨只能主要依靠政策來執政。1997“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提出,標誌著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重大轉變。但由於當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尚未形成,從主要依靠政策轉變為主要依靠法律還是不可能的。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雖然政策已經並將長期繼續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法律無疑將發揮更多的作用,實現從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的轉變是可能的。我們黨也從主要依靠政策轉變為主要依靠法律。因此,法治思維是依法執政的思維,是依法執政的內在要求。
總之,法治思維是壹種治理國家的思維方式,它不同於人治思維、革命思維和政策思維。因此,我們必須深刻認識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思維”的極端重要性,準確把握法治思維的內涵,努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應對改革發展穩定復雜問題的能力。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