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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內涵及其制度基礎是什麽?

壹、“法治政府”的基本內涵

“法治政府”是近兩年提出的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目標。在我國,改革開放後,規範行政機關及其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最早要求是“依法辦事”。應該說,從價值和功能上看,“依法辦事”的理念具有明顯的“法律工具主義”和實用主義色彩。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65438至0993號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指行政機關管理社會事務的行政權力必須得到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的壹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依照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從依法行政所包含的“行政法治”的含義來看,“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這兩個概念是密切相關的。壹方面,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條件;另壹方面,“法治政府”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所追求的目標。但嚴格來說,“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在內涵上還是有區別的。首先,從“依法行政”的價值取向來看,“依法行政”所依賴的“法”,既可以是體現“法治”精神的良法,也可以是違背法治精神的惡法、惡法。但是,“法治政府”內在地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法律必須是體現“法治”精神的“良法”,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良法”進行行政管理。其次,從依法行政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來看,依法行政可以以“法治政府”為自己的目標,也可以以“法治政府”為自己的目標。也就是說,依法行政不壹定能保證“法治政府”目標的建立和實現。可見,“依法行政”並不能包含“法治政府”所包含的良法、公平正義、法律至上、民意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責任政府的含義。

雖然“法治”和“法治政府”的含義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的,但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法治政府”不僅包含有法制、強調法律的實施和遵守、強調依法行政等價值要素,還包含有民主政治、公平正義、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等價值要素。正因為如此,國務院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中強調,建設法治政府,要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科學、民主、規範的行政決策體制”;強調行政管理要“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廉潔”。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壹個“法治政府”應該具備以下基本特征。

民眾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應該是民意政府。這是因為法律,尤其是“良法”是人民意誌的體現。依法治國是根據廣大人民的意誌和意誌來治理國家,依法行政也應該是政府(行政機關)根據廣大人民的意誌和意誌來進行社會公共管理活動。在現代社會,人們的意誌是通過法律和法治來體現和實現的。在我國,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由代表民意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依照體現廣大人民群眾意誌和意誌的法律,按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其職權也由體現廣大人民群眾意誌和意誌的法律授予。因此,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意誌。同時,人民有權評價和監督政府的行為。

(2)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應該是有限政府。這主要是因為,第壹,政府權力有限。政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的。因此,政府只有在法律的範圍內才能獲得其權力和行為的合法性。從權利和權力的來源來看,公民權利是公民本身所固有的。相反,政府權力是公民權利授予的。從法律上看,公民的權利是廣泛的,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能不做;然而,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它的權力只能來自人民和法律的授權和委托。它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否則就是無效或非法的。由此可見,法治下的政府權力必然是壹種“有限權力”,法治下的政府也必然是壹種“有限政府”。第二,政府職能有限。政府職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礎,也是政府行政權力的範圍。在不同時期,政府的職能是不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條件下,政府的職能是有限的,很多事情不需要政府管,應該由社會和市場自己解決。政府應該有什麽職能?經過長時間的實踐和認識,人們基本上達到了壹些認識。對此,國務院制定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通過自律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行政管理方式解決。”此外,政府行政權力的擴張性和腐蝕性客觀上要求政府必須是有限政府。

(3)廉政

法治政府應該是誠信政府。所謂誠信政府,就是要求政府誠實守信。誠信是政府存在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人們信任的基本條件。誠信原則是政府在行使權力和進行行政活動時必須遵守的原則。這壹原則不僅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具有指導性和適用性,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領域,甚至在司法機關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行政救濟領域也具有適用性和約束力。政府要想誠實守信,首先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真實、善良、穩定。政府行為的真實性體現在政府行為的真實可靠和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準確、真實;政府行為的善體現在政府行為的動機是好的,是為了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政府行為是合法合理的;政府行為的穩定性體現在政府做出的決策和行為是科學的,能夠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廉潔政府特別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為保持壹定的穩定性。要做到這壹點,首先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法”的穩定性。其次,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所謂信任保護,是指公民因對政府的信任而產生的行為和利益應受到保護。信任保護和廉政是相輔相成,互為* * *。信賴保護催生誠信政府,誠信政府必須遵循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國務院制定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作出了明確要求,即:“非因法定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行政相對人遭受的財產損失。”此外,廉潔的政府還要求政府透明。這就要求政府實施“陽光政策”,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這也是防止政府腐敗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安排。

負責任的政府

法治政府應該是負責任的政府。所謂負責任的政府,就是政府要對自己的行為,尤其是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政府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也是民主控制政府管理的壹種制度安排。從法治的角度看,權力和責任是聯系統壹的,權力必須負責,行使權力必須承擔多少責任。而且政府權力(職權)本身就是壹種職責和義務,政府權力(職權)必須依法積極行使,不能拋棄,否則就是失職,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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