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腐從選官開始。
貪贓枉法,受賄藏汙納垢的腐敗行為,是官場的寄生現象。可以說,從官場誕生的那壹天起,就出現了。西周穆主編的《刑法律刑》中,指出要防止執法中的五種賄賂行為,即所謂的“五錯”,可見官員腐敗在古代三朝已成為壹個社會問題。
針對官員腐敗問題,歷代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和手段。從用人的角度來說,壹是用人才選拔好官,建立壹套官場“準入”制度。用現代的話說就是“重視幹部隊伍建設”,古人稱之為“官管”。
什麽是好官?古人的標準之壹就是有“德”,以德為本。“清廉”,即廉潔,是官德的重要內容之壹,清官被古史家稱為“清官”。為了選拔這類高素質的官員為官,先秦時期出現了壹種“檢點制”,向社會公開推薦官員。到了漢代,這種考察方式已經成為官員的重要來源之壹。而且“茶居”也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先秦時期的秦國規定,如果被推薦的官員“不好”,推薦人也要受到處罰,這在漢代被稱為“連坐”。
此後,曹魏時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時期的“科舉選士制”,都是古代高層選拔“好官”所采取的手段,尤其是科舉制度最為成熟,壹直沿用到清末。
除了這些常規的選官制度,很多朝代還結合朝鮮的情況,引入了壹些“各具特色”的選官方法。比如十世紀五代十國時期,就有壹個另類的招數“宮刑”。
這種方法真是天下奇聞。這種替代選官制度的實施是在南漢時期,地域在嶺南,也就是現在的兩廣。《新五代史·南漢世家》記載,當時的南漢皇帝叫柳永(後主),為人相當荒淫,將朝政全權委托給當時的宮成樞和陳延壽。龔承恕等人,按照柳永的意思,規定所有擬任官員都要閹割,史書上記載“凡欲用之官,皆閹割而後用之”。
這樣選拔官員的理論依據是什麽?柳永有這樣的解釋:“妳不能忠於家庭,愛護子女,但妳可以親近妳的官。”沒有生殖器,官員不體貼子孫,貪得無厭,忠心耿耿?顯然不是,歷史上宦官腐敗壹直是官場重災區。從秦二世太監趙高到明武宗掌印太監劉瑾,他們都以斂財玩弄權術危害國家大事而聞名。
據明代王洪《震澤昌余雜論》記載,劉瑾出事後,從家中抄來:“金* * * 1257.82萬,銀* * * 2595.8362萬”,其他許多財寶未算在內。所以史書稱柳永“特別蠢”。
但是,讓官員“潔身自好”,走馬上任,不能說對反腐無用。至少,在防止官員腐化生活,亂搞兩性關系方面還是有用的。
2.反腐敗鼓勵私人參與。
漢武帝劉徹設立“刺史”,提倡“讒言”
壹個不可回避的歷史事實是,無論古代采用什麽方法選拔官員,官員腐敗仍然層出不窮。所以古人在註重選拔高素質官員的同時,也想到了預防腐敗。每個朝代都設立了相當於今天的反貪局或監察部的中央監察機構。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建立完整監察機構的朝代。這個組織叫“禦史臺”,負責人叫“禦史臺”。禦史是副丞相級別,還有禦史、禦史、監察史。地方郡縣也配有相應的監察官。
到了漢代,古代的禦史被提升到與宰相同等的行政級別。劉恒(漢文帝)稱帝時,鑒於當時禦史監督不力,臨時派遣身邊信得過的人員到下面查,稱為“刺史”。劉恒(漢武帝)的孫子劉徹認為這是壹個好的做法。元豐五年(公元前106年),“尚書省”正式成立,成為中國古代反貪史上壹種新型的“反貪處”。
除了常規監察機構反腐,古代還有極端措施。最有效的措施之壹就是動員民眾參與反腐,同時鼓勵民眾積極“舉報”。其具體操作方法是鼓勵越級上訪。劉徹在任時,專門頒布了保護官民言論自由的聖旨,即建立所謂的“言論事件”制度,鼓勵基層官員和民間人士越雷池壹步,就事論事。這種在非正式渠道之外反映情況的行為被稱為“言語事件”,其實就是俗話說的“搬弄是非”。
南北朝時期,北魏也提倡“告狀”。《北魏本紀第壹史》記載,拓跋思(魏明遠皇帝)當皇帝時,在神瑞元年(公元414年)頒布了壹道特別詔書,鼓勵民眾告訴貪官:“與其遵紀守法,不如留著屠戮,聽民眾來告訴他們。”
“告狀”的行為也叫“紀念化”。到了北宋,那麽重視“玩文字”。範仲淹、包拯、王安石和朱都為皇帝寫了許多這樣的反腐奏折。《鮑曉蘇共紀念館》這本書幾乎全是關於揭露和報道官員腐敗的。全書187篇,直接舉報貪官的有55篇。那時候貪官最怕被包拯耍。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明太祖)將“搬弄是非”推向了極致。朱元璋不僅允許民眾越級,鼓勵實名舉報,還支持民眾進京上訪。根據朱元璋的“36號文”,無論大小官員,只要發現“私謀私,害民生財”,老百姓都可以聯名寫舉報信,到北京上訪。
普通人甚至可以直接“把貪官綁到北京來處分”。《三版大高,民取害民,官方34條》中記載,進京途中即使沒有證明信,官方也不得阻攔,檢查站“立即放行,不得阻攔”。誰要是敢阻攔進京,“他家就要受罰。”
需要註意的是,古代官員壹旦被查出是貪官,就絕不會搬到別的地方去做官,甚至連兒子、孫子都會被“牽連”,失去做官的機會。
3.反腐敗重在立法和嚴懲。
明太祖朱元璋以“炫耀其頭”和“剝其草”來懲罰貪婪
雖然“舉薦人才”和“舉報”可以減少官員腐敗,但腐敗並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於是,“制度反腐”就成了壹種探索。所謂“制度反腐”,古人稱為“嚴懲腐敗”。中國的反腐敗立法相當早。《魯刑》壹書中有“罪刑法定”的說法,即官員受賄枉法,與犯人同罪。
秦國有專門針對官員的法律,如《設官法》、《軍司法》、《內史法》等,對“無良官員”嚴懲不貸。尤其是經濟犯罪,絕對不能手軟:“交壹筆錢,就罰壹筆錢”,也就是說,賄賂壹筆錢,就判妳臉上紋身,然後罰妳修城。
漢代的量刑標準是:“盜竊250元以上”,即免職;主管官員“盜十金”,即判死刑,“棄市”。250塊錢在當時買不到壹件像樣的襯衫,可見處罰之重。
隋唐時期,反腐立法更加細致和規範。《唐律·官制》中“被人要錢”壹條規定:普通官員受賄時,以受賄罪行二等刑,即壹尺多則罰四十,壹馬壹等,罪止二千五百裏。如果是有實權的“獄警”,處罰會加重。“壹百棍過壹尺,壹馬加壹馬,罪止三千裏。”
宋元反腐也有自己的特點。北宋開國皇帝趙匡胤(宋太祖)在劍龍三年(公元962年)頒布了壹項法令。官員們竊取公共財產並據為己有。和其他盜竊壹樣,“偷五品者處死”。五錢是什麽概念?當時縣令月薪10到20元(千元),貪汙不到半個月工資就要被執行死刑。這樣的反腐敗令人生畏。甚至在後來以酷刑著稱的《大明法》中,官員們也是將法律變態為“得贓百分之壹百二十”,只“免絞殺充軍”。
但實際上明朝對貪腐的懲罰比宋朝嚴厲得多,因為明朝有永久的“法外之法”。據《清·趙霽手記·二十二史》中“嚴懲貪官”壹文記載,朱元璋於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頒布法令,“將天下之官,盡捉為民害”。壹般貪官被罰在首都“建城”;貪汙六十兩以上的,“炫耀人頭,還剝草。”
六十兩銀子在當時是壹筆巨款。根據明太祖的記載,當時1銀可以買到1石大米,也就是說,60銀可以買到60石大米;這等於當時最低級別的年薪(工資)。
為了便於行動,朱元璋下令在地方政府廣場的左側建立了壹座土地廟,這裏放置了剝皮貪官的刑場,所以老百姓把這座廟叫做“皮場廟”。剝下皮後,用草填空,做成“貪官標本”掛起來“以儆效尤”,警示官員廉潔自律。
事實上,朱元璋的反腐措施可以說是無所不用其極。這壹年,他勤政,棄市,誅家...當時,朱元璋在“空璽案”和“郭桓案”兩起案件中,共擊斃貪官8萬余人。後來發現很多都是冤枉的。
朱元璋如此反腐,只有戰國時期的齊威王能與他相比。齊威王是壹個無情的君主,他曾經把貪官汙吏放在壹個鍋裏煮。《史記·田世家之終》是這樣記載的:“烹醫,與嘗功名者相比”。
在這方面,歷代王朝都制定和通過了嚴厲的法律。法家的創始人管子認為“法律是天下最好的”,嚴法反腐的典型是明太祖朱元璋。這位出身貧寒的皇帝經歷過艱難困苦,對人情世故的品味比壹般人的身體要深刻得多。他曾語重心長地對大臣們說:“我在民間時,看到州縣官員對百姓太不體恤,常常貪錢好色,領導酒喝得太多。”眾人疾苦無動於衷,心中真怒。所以今天法律嚴令禁止,但那些貪官汙吏,危害我國人民的人,必將受到不赦的懲罰。“為了震懾官員的腐敗行為,朱元璋頒布了《大明法》,後來又制定了壹系列更加嚴厲的刑法。據史書記載,僅明代就有宗族刑、年逾古稀、挑筋割草等數十種酷刑。此外,朱元璋本人也發明了許多令人發指的極刑。可見朱元璋對官員腐敗深惡痛絕。當然,朱元璋的“嚴刑峻法”只是為了以儆效尤,“使人知道自己怕什麽,不敢輕易犯法”,通過嚴刑峻法的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各級官吏和人民,使全國臣民都敬畏法律,遵紀守法,最終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政權。
反腐敗的另壹個重要方面是加強對官員的嚴格監督。
最早的監察員應該是秘書處。西漢武帝時期,全國分為十三州。漢武帝親自為每個州任命了壹個秘書處,並給他們相當大的權力來檢查和監督他所管轄地區的地方官員。武則天和朱元璋都鼓勵人們去北京檢舉漢奸,檢舉罪行。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對人民監督和制約官員權利的認可,本身就是壹種進步。還有唐朝的魏徵直諫,明朝中後期的東西廠特務機構,都是不同朝代對官員的不同監督方式。
在監察制度建設方面,朱元璋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中央設立了與六部並列的都察院,是集組織、紀檢、公安、司法於壹體的特設機構。在地方壹級,建立了欽差巡察制度。“巡捕是代表皇帝巡視狩獵,各州縣的大臣、官員都要視察,大事要審,小事要決。”正是在這種體制和機制下,監察官成為明朝政治舞臺上壹支活躍而重要的政治力量,湧現出許多優秀的監察官。比如洪武時期,韓壹可瓦解宰相胡;嘉靖年間,吳世來、王宗懋、鄒應龍、禦史、嚴嵩和嚴世蕃等內閣首輔;天啟年間,左副都楊煉非法殺害“九歲”宦官魏忠賢,是明代監察官射邪最著名的例子。
先說“弘揚誠信”。儒家歷來提倡廉政,所謂“臣法,小臣誠,官位有序,君臣和諧,國亦肥。”《晉書》說:“君王處理治本之事,必先以禮義待國之事,必使人汗顏。禮義立,則君子循善而讓;若挺身羞慚,則小人必行,不與體制通奸。”因此,在中國古代的官員管理中,特別強調“清廉為政之本”,從而形成了豐富的廉政思想。
在封建社會,國家之亂的興衰與最高統治者直接相關。唐朝末年,羅隱列出了賢明君主的四個標準。第壹,仁的標準。羅隱認為,君主的高貴不僅僅在於他的地位和權力,還在於他的仁。君主不僅是政治權力的代表,也是道德的典範。第二,奢侈節儉的標準。在他看來,只有節儉的君主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實行德政。第三,尊慢的標準。“敬國會使人和諧,慢治國會使人危險”。第四,用德的標準。君主個人能力有限,必須依靠賢臣輔佐治理。從根本上說,在這種封建帝制下,君主自身的素質成為整個國家廉政建設的保障。
“為官不為,則排除道德滑坡”,所以對官員進行廉政教育尤為重要。首先,在官員的考試任用上,歷代都非常重視考試內容和選官標準。從檢察員制度中的“孝、廉”的考核,到九品中正制度中的“養德、正”,都強調官員的操守培養。以科舉制度為基礎的文官選拔制度,也是古代官員選拔的壹大創新。在這個考核過程中,封建統治者總是給官員灌輸清正廉明的思想。如克己、自律;再比如誠實,對物欲的冷漠;再比如提倡節儉,反對奢侈。就是這樣的清廉文化,才有了歷史上很多清正廉潔的官員。嶽飛“文官不愛財,武官不惜死,天下太平”的信念;範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心性;清朝的清官於成龍,三國的淡泊清靜,宋朝的青天白日等等。
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王朝的“反腐”,這是由其專制制度本身決定的。“我們要取其糟粕,取其精華,為我們黨在新時期嚴懲腐敗、倡導廉潔文化、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和加強民主監督提供借鑒,最終在全社會形成清正廉潔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