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山東省國防教育條例(1998修正)

山東省國防教育條例(1998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公民國防意識,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國防知識和國防行為的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第三條加強國防教育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第四條國防教育應當遵循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註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國防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軍事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第六條國防教育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部署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決與國防教育有關的重要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設立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管理和使用國防教育經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人民武裝部應當分別承擔下列職責:

(壹)教育部門要把國防教育作為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學計劃;

(二)民政、人事、司法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復員軍人安置和法制宣傳開展國防教育;

(三)人民武裝和人防部門應當在民兵預備役建設、征兵和人民防空工作中進行國防教育;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部門應當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工作開展群眾性的國防教育活動。第九條國防教育的內容包括時事政策、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法律法規、公民權利和義務、軍事體育、軍事訓練、國防知識等。第十條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國家工作人員、學生、民兵和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重點教育要按照規定的教材進行系統的理論和知識教育。普及教育要結合各項工作進行通識教育。第十壹條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對象、不同行業的特點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結合政治學習或者通過短期培訓,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開設國防教育課程,組織實施軍事訓練,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初級中學和小學結合各學科教學,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整團、訓練和征兵工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居(村)民委員會結合征兵、擁軍優屬、重大節日等活動,對城鎮居民和村民開展國防教育。第十二條開展國防教育,應當充分發揮培訓機構、訓練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教育機構和場所的作用。第十三條國防教育教師應當從具有教學專長的地方和軍隊人員中選拔,並加強對他們的培訓。第十四條國防教育應當針對不同對象選擇教材。學校使用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教材;民兵、預備役人員使用解放軍總政治部或者省軍區指定的教材;其他人員使用省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的教材。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按財政體制承擔國防教育經費。國防教育經費的增長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國防教育的需要相適應。

各部門、各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由各部門、各單位承擔。第十六條公民在實施國防教育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維護民族尊嚴,維護國家安全;

(二)服現役,參加民兵、預備役,接受軍事訓練;

(三)保護軍事設施,保守國家軍事秘密;

(四)擁軍優屬,維護軍人合法權益;

(五)其他國防義務。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授予“國防教育先進單位”稱號:

(壹)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的指導和協調作用;

(二)貫徹執行國防教育法律法規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發揮職能作用,堅持各項教育制度,開展經常性教育活動;

(4)為國防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

  • 上一篇:如何認定領導幹部低價買房
  • 下一篇:社會保障欺詐的案例和後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