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六個嚴禁”的有關規定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六個嚴禁”的具體情形包括:壹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第二,與其他家庭成員壹起生活的人之間的暴力;第三,家庭成員繼續頻繁實施其他形式的暴力,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頻繁的虐待和恐嚇;四是在家庭成員之間實施隔離墻或者其他明顯不利於被虐待、恐嚇者取得聯系和休息的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五是家庭成員之間違反安全保護義務,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的其他情形。除了家庭暴力,許多未成年人經常被提到遭受校園暴力和心理咨詢。其實這是壹個把可能的家暴上升到法律層面的問題。既不是“家務事”,也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從我國目前的立法和社會環境來看,我國反兒童暴力的法律體系不健全,立法不夠完善;執法不到位;相關措施不完善;未成年人受到非法侵害時缺乏有效證據。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平衡,不利於全面預防兒童家庭暴力,維護兒童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秩序。因此,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兒童免受家庭暴力是非常重要和緊迫的。
二、中國婦女的《反家庭暴力法》
《婦女反家庭暴力法》於2011年6月29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2011年6月29日起施行。該法第九章第七十七條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將家庭暴力納入政府職能範圍,規定了有關部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職責;禁止男女之間的正常關系;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這部法律為我國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確了政府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1)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二)組織指導家庭虐待者和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自我保護;(3)監督家庭虐待者改正錯誤;(4)幫助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5)協助受害者申請人身保護令狀;(6)協助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7)幫助被害人收集和保存證據;(八)協助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和執行民事判決;(9)法律規定幫助受害者申請司法援助;(10)協助受害人尋求心理咨詢等。在這部法律頒布之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家暴法)。所以國家花了兩年多的時間才制定了這部法律。
三。保護婦女權益和兒童權益的主要措施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通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按照“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成員以外的人與同壹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也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範圍,可以適用前款規定。對此,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問題,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禁止妻子或者父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決定,且所需證據確鑿、具體可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依法調查核實後予以確認。
四。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體系
我國反家暴宣傳教育壹直存在嚴重的教育空白,主要表現在宣傳力度不夠,宣傳教育不力。壹些地方對家暴和青年學生缺乏相應的教育,家暴和青年學生在社會生活中表現出不同程度的不安全感和自我保護意識的缺乏。此外,施暴者及其家屬的法律意識淡薄,使得受害者不敢向法院提起訴訟。針對這種情況,《反家暴法》明確規定了六種禁止情形。法律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武器。為此,必須從源頭上制止和消除“家暴”現象,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健康和諧穩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