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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觀點

1,規則的壟斷才是真正的壟斷。

壟斷的出現就是市場份額的壟斷。要實現市場的壟斷,必須有技術的壟斷,但要真正實現技術的壟斷,必須有技術標準的壟斷,也就是知識產權的壟斷,否則難免受制於人。雖然標準壟斷在工業經濟和社會中很難,但企業最好的部分是可以做到的。長期壟斷標準的前提是壟斷人才,只有人才的壟斷才是最可怕的壟斷。就像徐庶進入曹操的陣營,雖然壹句話不說,但至少保證了敵人沒有徐庶的智囊。美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很重要的壹個原因就是努力網羅了壹大批世界級的人才。人才的壟斷本質上是知識的壟斷。因此,我們可以把超壹流企業稱為“知識壟斷”企業。

但無論如何,任何壟斷都不會永遠存在。因為人才或者知識不是任何壹個國家壟斷的,更不可能是壹個企業,所以打破知識壟斷的機會總會到來。同時,當“知識非壟斷”帶來的收益大於知識壟斷時,這種機會會增加得更多。例如,Linux操作系統的快速增長意味著計算機行業打破微軟壟斷的新機遇。

Linux操作系統首先是遊戲規則的創新。Linux屬於OpenSourceSoftware (OSS),是指壹種用戶可以自由(不是免費,但比免費更重要)使用、自由分發、自由獲取源代碼並自由修改的計算機軟件。Linux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完全相反,屬於通用公共許可證(GPL),也叫Copyleft(中文翻譯多為版權),與版權的概念正好相反。GPL規定,對Linux內核的任何改進的源代碼都必須公開,並要求修改後的作品必須以相同的授權方式發布,並返還給Linux社區。正是這壹規則的創新,形成了對微軟Windows系列操作系統的根本性挑戰。互聯網和基於互聯網的Linux的出現可能標誌著知識經濟社會中全新的知識產權規則的誕生。這是從封閉到開放,從權利到義務轉變的壹個裏程碑。但它仍然代表了標準或規則的巨大力量。

事實上,聰明的企業家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規則和標準的力量。我經常在報紙雜誌上看到,壹個優秀的企業只要是“政策”就實現了加快發展的經驗,但我壹直不明白為什麽記者會這麽說。仔細思考後我才明白,記者們普遍並沒有把政策當成壹件很重要的事情。其實那些要“政策”的企業家都明白,政策是比資本更重要的商業資源。因為政策是規則和標準。

競爭已被世界各國視為推動經濟增長的基本力量和市場經濟之神。反壟斷和維護競爭因而成為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經濟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則。長期以來,壟斷者只要被確認,就難逃被繩之以法的命運。然而,以信息技術革命為特征的新經濟的出現出乎意料地挑戰了“誰是壟斷者”的問題。

壹個公司的市場份額及其定價之高,壹直被認為是判斷其壟斷地位的直接經濟依據。壹家或幾家公司的市場份額越高,這個市場的壟斷程度越高,競爭力越低;壹個公司能定的價格越高,越說明它是壟斷企業。這些關系被寫進了基礎經濟學的教科書,成為人們判斷“誰是壟斷者”的基本標準。

從1999開始,微軟就卷入了美國司法部的壟斷訴訟。美國司法部官員認為,微軟捆綁銷售Windows軟件和網頁瀏覽軟件,排擠競爭對手,幾乎占據了100%的Windows軟件市場,無疑成為了壟斷者。比爾·蓋茨認為,微軟的行為並不違反反壟斷法,其行為只是眾多市場競爭行為中的壹種,並且給消費者帶來了越來越大的凈收益。法庭辯論中,著名經濟學家、麻省理工學院產業組織理論專家RichardSchmalensee出庭作證。他的證詞現在已經成為新經濟背景下微觀經濟學將會發展的壹個信號。

Schmalensee的壹個重要論點是,如果微軟實施其壟斷權力,Windows 98的銷售價格可以定在高達2000美元,但實際上,微軟的定價遠低於此。也就是說,擁有壟斷權的廠商並沒有實施其壟斷權,所以至少在經濟上,不能等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壟斷廠商。

微軟為什麽不根據自己的市場實力實行壟斷定價?Schmalensee回答說,這是新經濟中競爭行為的壹個特征。軟件產品供給的壹個特點是其邊際成本往往很低,即除了通常意義上的固定成本外,多生產壹個副本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這本身並不能說明定價是否是壟斷定價,因為只要廠商遵循邊際成本曲線與邊際收益曲線相交的定價原則,無論交點是否因邊際成本降低而出現在更低的價格水平,都可以認為廠商在實行壟斷定價。根據Schmalensee的說法,軟件產業現在已經成為熊彼特式產業的典型例子。所謂“熊彼特式產業”,不再僅僅是指壹個行業內的企業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相互競爭,更重要的是指壹個行業內的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通過不斷的創新和發明破壞舊的產品和企業賴以生存的基礎。微軟就是這樣壹個有競爭力的企業。它把產品價格定得很低,試圖在短時間內大面積占領市場。同時投入大量資源開發新產品,不斷更新成熟產品。正是通過這種不斷的創新活動,阻止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進入。

從經濟學分析的角度來看,微軟所處的信息產業呈現出兩個新特點:壹是低邊際成本及其伴隨的高市場份額——高市場份額與傳統的壟斷定義完全壹致,但低邊際成本是壹個新現象;第二,大量的創新活動是由應對潛在競爭推動的,消費者的選擇和福利不會因為壹家公司的高市場份額而受到不利影響。

總結壹下Schmalensee的觀點。(1)傳統的檢測壟斷(價格高於邊際成本)的方法不再適用,因為信息產業不僅有固定成本,而且其邊際成本極低,規模和系統的經濟效應會將產業利潤轉移和集中到少數優勢企業;(2)有必要重新認識劃分市場的界限,因為信息產業發展的壹個基本特征是不不斷增加或改變現有軟件產品的特性和功能,因此很難輕易判斷“捆綁”銷售的指控;(3)有必要重新理解判斷掠奪性經營行為的標準。

圍繞微軟的訴訟將是漫長的。看來這場官司帶來了壹個積極的副產品,就是關於壟斷的新經濟思維。

1.反壟斷並不反對規模經濟。

在壹些人心目中,壟斷或壟斷地位的都是大企業,反壟斷法就是針對大企業的法律。只要企業規模達到壹定程度,就可能遭遇反壟斷訴訟。有人認為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條件不成熟。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國尚未形成規模經濟,沒有反壟斷土壤;中國處於市場經濟發展初期,需要大力發展大企業和規模經濟。這時候反壟斷法的通過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在微軟壟斷案之後,有人認為正是因為微軟的規模大,才遭到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抵制,反壟斷法才是大企業的“天敵”。這些都是對反壟斷法的誤解。就微軟壟斷案而言,美國政府之所以打算拆分該公司,並不是因為微軟太大,而是因為它濫用了這個太大的地位,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維持了自己太大的經濟地位。換句話說,規模大並不是政府反對或分解微軟的原因,而是微軟濫用壟斷地位實施捆綁銷售的結果。

事實上,大多數反壟斷法並不禁止壟斷地位,即由於技術先進、管理效率高、產品質量好而導致的規模擴張。自然壟斷和法律規定產生的壟斷,都是法律保護或鼓勵的壟斷。法律不能也不應該懲罰比賽中的獲勝者。

目前各國反壟斷立法對濫用壟斷地位的規定基本有兩種類型:壹是不幹預壟斷地位本身,只禁止濫用壟斷地位,即使存在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也只禁止和制裁行為本身,不拆分壟斷企業,即使是不正當取得壟斷地位。目前歐盟和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都采取這種立法態度。第二,不禁止壟斷地位本身,但是禁止以不正當的方式取得壟斷地位,以不正當的方式維持壟斷地位。可以采取制裁手段分解壟斷企業,從根本上消除其濫用壟斷地位的基礎。美國幾乎是唯壹采取這種立法態度的國家。

還有壹些國家禁止的是壟斷地位本身,即無論壟斷地位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或維持的,其壟斷地位本身都是反壟斷法禁止的對象,即只要達到較高的市場份額或較大的經濟規模,無論其是否實施了妨礙競爭的行為,都將構成違法行為。日本和東歐壹些國家采取這種立法態度。然而,日本禁止壟斷的規定幾乎沒有付諸實施。

無論壹個國家采取什麽樣的立法態度,其反壟斷法都沒有成為發展規模經濟的障礙,而是通過反壟斷法維持的充滿活力的競爭機制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經濟規模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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