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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規範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生產、收集和整理,促進地理空間數據的享有和使用,充分發揮地理空間數據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南省信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理空間數據,是指與地理空間位置及其時態相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信息,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第三條地理空間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全面采集、統壹標準、準入* * *和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空間數據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地理空間數據享有和使用的協調機制,依法保障地理空間數據建設和更新的投入。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生產和更新,承擔全省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和共享,建設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平臺,推進地理空間數據的應用。

市、縣、城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生產和更新,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和共享,推進地理空間數據的應用。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本部門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的生產、更新和管理,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形成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無償報送征集,並享有免費使用地理空間數據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理信息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處理、整合、交換、平臺運行維護、服務提供等技術服務。第二章采集與生產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理空間數據生產與更新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生產計劃,確保地理空間數據更新速度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需要。第七條主要由財政資金投資的項目涉及地理空間數據生產和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數據和系統,防止重復建設。第八條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遵循壹數據壹來源的原則,由法定職能部門和單位負責相應地理空間數據的生產和管理,避免重復采集和多頭采集。

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生產、更新和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統壹空間基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標準。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壹采集、處理和提供,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生產或者采購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第三章收集和整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收集和更新地理空間數據的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並適時修訂《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目錄》報送上壹年度的地理空間數據(包括目錄、元數據、原始數據或者數據庫等。)於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服務機構進行數據采集。

鼓勵其他單位參與收集合法擁有的地理空間數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依法應當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間數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向服務機構提交前註明密級、保密期限、限制範圍等內容。第十三條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提交的數據質量負責,提交的數據應當合法、完整、準確、規範。

服務機構負責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進行質量核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退回修改。第十四條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報送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的整合和集成。服務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整合、集成的,經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日。第十五條下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理空間數據,進行數據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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