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商標標識設計和使用手冊》對產品包裝中使用的圖形、字體、顏色、文字和圖形的組合形式、位置和大小比例等作出了嚴格統壹的規定。標識的使用人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在其產品包裝上組合彩色食品標識和企業信息代碼,不得隨意設計和使用。
當前市場上假冒綠色食品主要分為兩類:壹類是綠色食品企業超範圍或超時限使用標誌;二是非綠色食品企業違法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商家擅自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誤導消費者購買,將面臨最低500元的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伍佰元的,為伍佰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60條,商家未經授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也將面臨高額行政處罰。
二、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規範
1.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企業應盡快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綠色食品標誌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質量認證標誌。標誌作為商標的壹種,具有商標的壹般特征,只有使用才會產生價值。如果獲得標誌使用權後長期不使用綠色食品標誌,也會妨礙中國綠化中心的管理。因此,企業應盡快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2、綠色食品產品標簽、包裝必須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設計和使用標準手冊》的要求。
(1)綠色食品生產企業在其產品、外包裝和產品標簽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時,綠色食品標誌的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圖形和字體組合、標準顏色和編號規範,必須按照《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和使用標準手冊》的要求執行,並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查備案。包裝和標簽必須“四位壹體”,即綠色食品標誌圖形,“綠色食品”字樣、數字和防偽標簽必須全部體現在產品包裝上。出現標誌圖形的地方,必須附有註冊商標符號“R”。緊接在產品編號後或下方,應標註“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批準的綠色食品標誌”字樣,標準英文為“CertifiedChinaGreenFoodProduct”。產品標簽還必須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7718)。標簽上必須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固含量;制造商和銷售商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誌(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期)和儲存指南;質量(質量等級)和產品標準號。此外,防腐劑、色素等的種類和用量。必須註明。
(2)在廣告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註意在其廣告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在名片、臺歷、燈箱、運輸車輛、寫字樓等壹切可用於廣告的物體和媒體上,或在電視廣告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必須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和使用手冊》的要求。
3、綠色食品生產企業不能擴大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範圍。綠色食品標誌可以用在包裝、標簽或廣告上,並且只能用在獲得標誌使用許可的產品上。例如,壹個飲料制造商的產品包括蘋果汁、桃汁、橙汁等。其中,只有蘋果汁取得了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權,因此企業不能在桃汁、橙汁的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也不使用“某某果汁,綠色食品”等廣告口號,以免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此外,在壹系列產品中,如某茶廠的吳韻綠茶,在獲得標誌使用權後,在未申報的殷浩綠茶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在合資、聯營企業的產品中,如山東省某奶粉廠生產的A品牌奶粉取得標誌使用權後,擅自在其河南省合資企業生產的B品牌奶粉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屬於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是不允許的。
三、《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的法律規定是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以下是具體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應該或多或少知道,未經授權宣傳綠色食品的法律後果應該根據情節來判斷,不能壹概而論。我們在鑒定的時候壹定要註意這壹點。以上是關於綠色食品未經授權推廣的法律後果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