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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艾滋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采取行為幹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施綜合防治。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全國艾滋病防治規劃的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與艾滋病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與艾滋病防治有關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全國艾滋病防治規劃》及《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助,對易感染艾滋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幹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幫助。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與艾滋病預防、診斷和治療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發展傳統醫學和傳統醫學與現代醫學相結合防治艾滋病。

國家鼓勵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加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履行公務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恤。第二章宣傳教育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關愛、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為艾滋病防治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客運列車、從事客運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設置固定的預防艾滋病宣傳牌或者張貼預防艾滋病公益廣告,並組織發放預防艾滋病宣傳資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提供技術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咨詢、診斷和治療艾滋病、性病及其他相關疾病的過程中,應當對患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相關課程,開展相關課外教育活動。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絡,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員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民工的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第十六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出入境口岸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為出入境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和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並將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誌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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