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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的概念

爭議焦點的概念

爭議焦點的概念,壹個案件經過壹系列的流程,最後根據庭審的相關情況,總結出爭議焦點,以此來說服他人,那麽下面就為大家分享壹下爭議焦點的概念。

爭議焦點的概念1起於壹場糾紛,雙方妳爭我奪,各執壹端,難有定論,於是訴諸法院。法官核實事實,分清法律,分析原因,脫離法律,作出判決。爭議的焦點就在這個過程中產生,這是雙方必須爭奪的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四)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交換證據應當在法官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記入卷內;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根據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內,並記載異議理由。通過交換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首先是問題,具體包括引起糾紛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既然是問句,就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詞語來表達。

比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等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表述。其次,爭議的焦點是“主要問題”,主要影響案件結果,與案件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壹般來說,法官可以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來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將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辯護意見進行對比,結合證據交換或法庭辯護,是概括爭議焦點的壹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往往不局限於原被告的訴請或抗辯。壹方面,原被告和被告基於壹方的利益,往往有意無意地模糊了爭議焦點,另壹方面,爭議焦點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來解決,這就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總結。

在實踐中,對於爭議的焦點有不同的看法,但個人認為在總結爭議焦點時要註意問題的拆解,最好拆解到對應解決問題的法律依據或理由。總的來說,對爭議焦點進行類型化之後,可能更有利於審判實踐中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和歸納。試著畫壹張圖:

如上圖所示,爭議的焦點大致可以分為兩類:證據與事實爭議和法律適用爭議。證據與事實的爭議,可以由法官結合雙方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予以確認;法律適用的爭議,需要法官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確認。當然,這張圖是對爭議焦點簡單粗暴的類型化處理,可能不完全合理,僅供參考。

(民事)裁判文書如何寫下爭議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有關規定,在庭前會議上或者庭審中總結爭議焦點的,應當明確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進行處理。爭議焦點有證據和事實的,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在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

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法律的適用上。在本院認為的部分,可以先陳述爭議的焦點,再進行辯論。在原因部分,如果有爭議焦點,先列出爭議焦點,再單獨分析識別,再綜合分析識別。沒有列舉爭議焦點的,應當直接陳述判決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爭議焦點不是裁判文書中的必備項,即不需要概括所有案件的爭議焦點。但如果需要概括爭議的焦點,關於證據和事實的爭議焦點和關於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可以在證據和事實部分和法院認為的部分分別陳述。

爭議焦點的概念2壹、目前對爭議焦點的概括存在壹些誤區。

民事審判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發現、固定和處理糾紛的過程。在實踐中,還存在壹些誤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個是是否應該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爭議焦點,實際上相當於沒有確定爭議焦點。比如原告起訴某鐵路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要求某鐵路局賠償損失。

在審判中,法官不能簡單地把某鐵路局是否應該賠償原告損失多少元作為爭議。我們應該仔細分析原告和被告之間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然後才能確定真正的爭議焦點。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圍繞糾紛進行審判的最終結果,而不是糾紛本身的焦點。

二是錯過了爭議的焦點。例如,在壹起鐵路設備銷售合同的案件中,被告從壹家鐵路企業購買了鐵路設備,部分貨款未付。某鐵路企業起訴被告支付所欠貨款。被告辯稱鐵路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要求解除合同並退貨。

如果把爭議的焦點概括為被告是否應該支付所欠的錢,筆者認為是不全面的。因為原、被告在貨款問題上存在爭議,是否應該支付貨款是雙方最大的爭議。

但是爭議的原因是什麽呢?鐵路設備質量有問題嗎?被告行使辯護權是否合法?還是被告以鐵路設備質量為借口拖延付款?關於鐵路設備質量是否合格,原告和被告各持己見。

因此,鐵路企業銷售給被告的鐵路設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查明鐵路設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也是本案解決被告是否應支付貨款的關鍵。

第三,在某些情況下,雖然原告只有壹項訴訟請求,但可能存在多項爭議。有人認為只有壹個訴訟請求,就不會有壹個以上的爭議焦點,其實不然。比如某鐵路專用線侵權糾紛。原告知其擁有爭議專線的全部產權,被告未經其同意使用,構成侵權。被告答辯稱原告的要求不合理,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

第壹,他們合法擁有鐵路專用線壹半的產權;

2.被告在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專線;

第三,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不善於分解問題,簡單概括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焦點是錯誤的。

本案爭議點有三:壹是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期限,仲裁期限中斷是否有原因;二是被告是否征得原告同意使用專線;第三,原告是否擁有鐵路專用線的全部產權。

第二,我對正確概括爭議焦點的看法

首先,要明確爭議焦點的概念。

民事訴訟中的爭議焦點貫穿於民事審判的全過程。所謂爭議焦點,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意見相反,影響案件結果的事實和法律適用。

爭議的焦點有三個特點:

(1)當事人對其存在與否、是否應當適用持相反意見,爭論不休;

②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適用問題;

③對案件結果具有法律意義。因此,當事人之間對案件細節的爭議和與案件結果無關的爭議,不應列為爭議焦點。

其次,要善於概括,以提高正確概括審判爭議焦點的能力。

爭議焦點的確定與法官理解法律適用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密切相關。這就需要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總結更多的經驗。爭議的焦點是隱藏在爭議問題背後的“癥結”,而不是表面的爭議問題。因此,壹個法官的成長需要不斷總結審判經驗,但審判經驗並不是在大量案件中自然具備的,需要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善於總結。

最後,要建立強制辯護和固定爭議訴訟制度,為法官正確概括審判爭議焦點提供制度保障。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答辯制度,只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未提出抗辯,不影響案件審理(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人辯護的規定,賦予被告人的是訴訟權利而非訴訟義務。如果被告不在法定期限內答辯,就無法固定爭議焦點。

實行強制辯護,將辯護作為被告的訴訟義務,便於盡快確立爭議焦點。在強制辯護程序之後,應當規定壹個固定焦點訴訟程序,即法官可以根據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辯護,組織雙方當事人出庭,* * *確認案件焦點並立案,庭審只針對爭議焦點進行。通過上述制度的建立,可以確保在庭審前盡早確立爭議焦點,便於庭審高效進行。

爭議焦點的概念3在民商事爭議中,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采用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法院或仲裁庭最重要的任務是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必須調查證據,認定法律事實,判斷哪些事實與法律適用相關,哪些不相關。

在法院或仲裁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活動中,如何概括和確定爭議焦點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麽,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呢?讓我們壹起來學習:

有法官提出,所謂爭議焦點,簡單來說就是爭議的核心,矛盾的對抗點,案件雙方的爭議問題。從形式上看,是法官總結的、當事人確認的爭議點。是引領案件審理和糾紛解決的主線和樞紐,也是體現法官對案件熟悉程度和把握法律與案件聯系能力的突出標誌。

爭議焦點的重要性在於“法官根據爭議焦點的指引來控制審判,而當事人的表現、他們對爭議焦點的理解、攻防的依據以及采取的應變策略都可能影響判決的結果。”

筆者認為:從字面意義來看,爭議的焦點包含兩層含義:

壹是有爭議,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無爭議的事項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

二是重要,即屬於焦點問題,也就是說不解決焦點問題就不能完成爭端解決。

糾紛和糾紛的焦點不壹樣,所以認定糾紛和確定糾紛的焦點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筆者認為,確定爭議焦點的前提是爭取對案件事實和爭議事項的完整把握。

雖然筆者主張仲裁庭應盡可能全面地調查案件事實(爭議事實),但特別值得註意的是,仲裁庭對爭議事項性質的認定及其裁決結果必須謹慎地限定在當事人仲裁請求的範圍內,以避免仲裁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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