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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怎麽處理?

法律主觀性:

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可以撤銷監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喪失監護人資格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急狀態的;(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第37條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銷監護資格後依法承擔被監護人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義務。第三十八條被人民法院撤銷被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子女,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外,確有悔改表現的,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根據壹些國家的法律,監護人可分為三種:(1)由已故父母在遺囑中指定的,稱為指定監護人。(2)由法律規定的壹定範圍的親屬按壹定順序指定的人,稱為法定監護人。(3)監護人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監護人資格的兄弟姐妹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有關單位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為下列人員: (壹)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有關單位同意。沒有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監護人的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作為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爸爸作為監護人,不能打孩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和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履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相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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