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解讀本條是關於草原承包經營合同的內容、承包優先權和草原承包方應承擔的義務。
應當簽訂草原承包經營合同。草原承包經營合同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訂立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草原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的主體是合法的。發包方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使用的國有草原相壹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即依法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承包經營;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的國有草原,由使用該草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或者聯戶,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依法可以承包的單位或者個人。
2.合同的內容受法律約束。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草原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承包期只能在此期限內,不能隨意約定。再比如,相關法律對承包草原的收回有明確規定。這些內容是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
3 .草原承包經營合同是雙向合同。發包方應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並有權對承包方進行監督等。承包方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承包的草原,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
4.該合同屬於必要合同。合同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二、草原承包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根據本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草原承包經營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合同的質量。合同主體是指簽訂草原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方和承包方。草原承包經營合同應當載明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和住所。這是合同中的必要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如果沒有規定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人和義務承擔者,也難以解決糾紛。因此,必須明確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就草原承包方而言,其權利主要包括:(1)依法維護集體草原所有權不受侵犯。發包方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草原的所有者,有權制止任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行為。(二)依法對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草原享有收益權。這壹權利是通過收取承包商的合同款或保留款來實現的。(3)依法擁有監督管理權。比如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其義務主要是:(1)不得違反合同幹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農業生產所需的生產條件,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
就承包經營者而言,其權利主要是:(1)生產經營決策權。(2)產品處置權。(三)生產經營收益權。上述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其義務主要是:(1)根據草原承包合同合理利用和保護草原。(2)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3 .承包草原的界限、面積和等級。這是草原承包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不能成立。其中,草原四至範圍是指草原所在地的具體範圍,草原面積是指承包草原四至範圍內的實際使用面積,草原質量等級是指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評定的草原等級,是反映草原生產能力的重要指標之壹。對於這些內容,合同要詳細明確,以防出錯,避免糾紛。
4.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期限。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權利義務的期限,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客觀依據。合同中約定的承包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草原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即合同中約定的最長承包期不能超過50年。此外,為了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期限,合同還應規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5.承包草地的使用。承包草原的用途應當在草原合同中約定,但約定的用途應當符合當地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畜牧業生產使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並遵守草原輪牧和休牧制度。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壹方或雙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或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承擔的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避免或減少損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所以壹般合同法都對違約責任做了詳細的規定,比如合同法第七章規定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三、承包期屆滿,原承包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該條規定的理由主要有兩點:壹是目前我國草原承包經營的主體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他們世代生活在草原上,以草原為生。就像農民不能失去土地壹樣,農(牧)民也離不開草原,草原是農(牧)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畜牧業生產的基礎。因此,有必要規定草原承包經營權到期後這壹特殊主體的承包經營權。不僅要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保護農(牧)民的承包經營權,還要對農(牧)民在承包經營期滿後取得草原承包經營權做出相應的保護規定。二是對於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承包方來說,為了在其承包經營期內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勢必要投入相應的資金對承包的草原進行保護和建設,以達到生產經營的條件。規定其在承包經營期滿後可以先取得承包經營權,這也是對其投資保護和建設草原的肯定。需要註意的是,該條規定,承包經營期滿後,原承包方可以優先取得承包經營權,但僅限於原承包的草原經營範圍內,與同等條件下的其他承包方相比。
四、草原承包方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草原承包方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草地是人類生存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之壹,是農(牧)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它的數量是有限的,自然資源的破壞就相當於人類生存基礎的破壞。從這個意義上說,草原也是壹種社會資源。草原資源的利用不僅僅是權利人——承包人權利的行使,還關系到其他社會成員的生存權,關系到我們子孫後代的生存權。保護和建設草原是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發展全局的大事。因此,草原承包經營者作為草原的直接使用者,有保護和建設草原的義務。同時,草原承包經營者也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草原,遵守有關保護草原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