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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級以上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範圍

《反洗錢法》主要規範洗錢活動的預防,旨在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在中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可以分為刑事和行政兩個方面。對洗錢活動的刑事制裁主要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刑事訴訟追究洗錢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防止和監測洗錢活動的基礎是客戶身份識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和記錄系統,其目標是通過監測反洗錢資金來實現的。《反洗錢法》側重於建立我國反洗錢預防和監控法律制度,屬於行政法律制度範疇。因此,本法所稱反洗錢僅限於預防洗錢活動。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參與反洗錢工作的行為人既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也包括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還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洗錢活動的對象是“洗錢活動”,即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活動。預防洗錢活動的內容不僅包括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根據本法規定的反洗錢義務建立和實施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還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管職責的部門進行的監督、管理、調查和國際合作。

此外,通過反洗錢機制發現和切斷恐怖分子融資渠道已成為各國的重要任務。因此,為加強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和監控,《反洗錢法》在附則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對涉嫌恐怖活動的資金的監控適用《反洗錢法》。

(二)反洗錢監督管理

反洗錢包括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和提高反洗錢意識。這是壹項涉及許多領域和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參與。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反洗錢法》確立了我國反洗錢工作機制的模式為:建立壹個部門為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國家反洗錢行政事務,其他部門和機構在職責範圍內各負其責的監督管理機制,全面提高反洗錢防範和監測能力。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反洗錢行政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應當在反洗錢工作中相互配合。

關於反洗錢監管職責的具體劃分,《反洗錢法》應與現有的相關法律和實踐相銜接。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在職責範圍內調查可疑交易,履行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同時,《反洗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參與制定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並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提出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與反洗錢有關的職責。

此外,《反洗錢法》第十二條對有關部門的義務作出了特別規定,以監控攜帶大量現金和無記名證券進出境進行洗錢的行為,海關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

(三)反洗錢義務

金融體系作為現代社會融資的主要渠道,是洗錢的易發和高風險領域。因此,防範洗錢必須以金融機構為核心主體,通過金融機構監控和報告異常資金流動,發現和控制犯罪資金。然而,金融機構並不是洗錢的唯壹渠道。隨著金融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洗錢逐漸向非金融機構滲透。因此,《反洗錢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防範和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同時,第三十五條還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具體非金融機構的範圍、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具體辦法及其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建立和完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反洗錢工作的三項基本制度。

1.所謂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指反洗錢義務人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對其客戶的身份進行核實和記錄,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客戶身份識別系統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工作。《反洗錢法》第16條借鑒客戶身份識別國際標準,結合中國實際,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委托第三方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為確保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金融機構識別客戶身份的權利,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相關身份信息。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非法資金流動壹般表現為數額巨大、交易異常。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壹定金額且無明顯經濟和法律目的的異常交易,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筆資金屬於犯罪活動所得或與恐怖融資有關,應按規定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規定時間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的線索。

3.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系統。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信息保存壹定期限。該系統有三個主要目的:壹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偵查、調查、起訴、審判犯罪活動提供證據。《反洗錢法》第19條明確規定了這壹制度的具體內容。參考國際規則,規定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至少保存五年。

為了使各項反洗錢制度成為義務人日常運行機制的壹部分,並將各項職責落實到具體機構和個人,《反洗錢法》第十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負責。還要求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為保證這壹制度的有效實施,《反洗錢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新設金融機構或者設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設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

法律依據:

反洗錢法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級以上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化名;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的;

(六)拒絕或者阻礙反洗錢檢查和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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