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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的法律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及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執法部門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

第四條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現場檢查準備、現場檢查實施和現場檢查處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獲得的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外界提供。

第六條現場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和案件調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06]160號)的規定,將現場檢查中的所有資料歸檔,並妥善保管。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a)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壹)轄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金融機構;

(2)上級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九條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也可以授權下級行對應當由上級行檢查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要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應報請* * *指定上級行管轄。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當了解和分析所轄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檢查單位)。

第十二條檢查單位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得到認可。被檢查單位反洗錢執法部門對各被檢查單位填寫《現場檢查項目審批表》(附件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件2),經本行(部門)行長(主任)或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單位在實施現場檢查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首席檢查員和檢查員。

根據實際情況,檢查組下設若幹個專項檢查組,每個專項檢查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四條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壹)主持入職談話和離職談話;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總監的職責如下:

(壹)決定現場檢查的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件;

(三)管理被檢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組織實施現場檢查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應當按照分工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單位應當制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壹式兩份,其中1份在入境前5天送達被檢查單位,其余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需要立即進入現場檢查的,可以在進入現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被檢查單位需要在檢查組進入現場前或進入現場時提交有關數據和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明確所需數據和資料的內容和範圍。

第十八條檢查組進入現場前,檢查單位應當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門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被檢查單位的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相關信息,遵守工作紀律。第十九條檢查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現場檢查通知書,並按照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進入被檢查單位。

檢查組應與被檢查單位召開接洽會議,由檢查組組長主持。會談的內容包括:

(壹)檢查組組長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時間安排以及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的要求;

(二)聽取被檢查單位反洗錢工作情況(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組提供書面材料備案)。

首席檢查員負責編寫現場檢查會議紀要(附件4),由檢查組組長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檢查組調閱被檢查單位的會計憑證和其他資料時,應填寫《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附件5)壹式兩份,由首席檢查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1份交給被檢查單位,1份由檢查組留存。現場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將查閱的資料返還被檢查單位,首席檢查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分別在《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壹條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當記錄檢查工作,並制作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附件6)。檢查組應當對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收集證據。證據收集材料包括被檢查單位的相關憑證、報表、反洗錢工作檔案的原件或復印件。取證時,檢查組至少應有兩人在場,並填寫《現場檢查取證記錄》(附件7)。

《現場勘驗取證筆錄》應當載明證據的來源和獲取過程;證據的編號和名稱、證據的原件或復印件等。

《現場勘驗取證筆錄》應當由勘驗人、首席勘驗人和證據提供人、被勘驗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被勘驗單位應當在所附證據材料上加蓋公章或者業務章。證據提供者或者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取證筆錄上註明。

第二十三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被檢查單位的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批準,檢查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材料。

登記保存時,檢查組應填寫《證據材料現場檢查登記保存通知書》(附件8)壹式兩份,1份由檢查組保存,另1份加蓋檢查單位行政印章,送被檢查單位簽字。被檢查單位拒絕簽收的,檢查組應當在《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上註明。對先行登記保存的,檢查單位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應當在現場檢查通知書規定的時間離開被檢查單位。如需延期,應報行(部)行長(主任)或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並在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出發日期前3天通知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五條檢查組在離開被檢查單位前,應歸還所有借閱的資料,並與被檢查單位進行離職談話,由檢查組組長向檢查者通報有關情況。第二十六條檢查人員應當整理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編寫現場檢查紀要,並將現場檢查紀要和現場檢查工作底稿提交總監審核。

總監應組織檢查員對相關檢查內容進行復查和綜合分析,並對現場檢查事實進行確認(附件9)。檢查組組長應在1的每壹頁上簽署《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此項工作應在現場檢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檢查組應向被檢查單位發送《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被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對《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中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或者提出異議。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無異議的,被檢查單位每1頁加蓋公章,並由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有異議的,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交說明材料和證據,檢查組應當予以核實。被檢查單位逾期不反饋的,不影響檢查單位根據證據認定相關事實。

第二十八條核查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檢查程序合法後,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附件10),提交行(部)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範圍、時間和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被檢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檢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的內容壹致);

(四)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和依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移送;

(5)其他值得關註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現場檢查後,被檢查單位的反洗錢規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檢查單位應直接作出現場檢查意見書(附件11),由該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並加蓋該行(部)行政印章。

現場檢查意見書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認定以及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在現場檢查後,如發現被檢查單位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應將現場檢查獲得的全部資料報告其上級行,由上級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在現場檢查後,根據現場檢查或縣(市)支行提交的材料,發現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應先行制作《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附件12),提交行長(主任)

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應當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反洗錢相關規定執行情況的認定以及對被檢查單位的初步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被檢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陳述和申辯;被檢查單位提交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出具《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級以上市分支機構應當采納;被檢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級以上分支機構對被檢查單位相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被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及其他相關證據上的陳述和申辯,提出現場檢查意見,經該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並加蓋該行(部)行政印章後,送達被檢查單位。

該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反洗錢相關制度執行情況的認定以及對被檢查單位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現場檢查意見等證據材料,初步認定被檢查單位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制度的, 並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

第三十五條檢查單位應當將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洗錢犯罪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1。現場檢查項目審批表(略)

2.現場檢查實施計劃(略)

3.現場檢查通知書(略)

4.會談現場檢查紀要(略)

5.現場檢查資料查閱清單(略)

6.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略)

7.現場檢查和取證記錄(略)

8 .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略)

9.現場檢查事實陳述(略)

10.現場檢查報告(略)

11.現場檢查意見(略)

12.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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