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公司再就業人員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再就業人員,是指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但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而重新就業,並代表公司與公司或其下屬單位(部門)簽訂再就業協議的退休人員。
第三條:退休人員再就業必須經公司審批。未經公司批準,各單位(部門)不得返聘退休人員。
第二章再就業原則
第四條:工作確實需要。
第5條:雙向選擇和共識。
第六條: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必須是公司目前緊缺、關鍵或特殊的崗位。原則上,退休人員不得被重新聘用擔任壹般職位。
第三章再就業人員的條件
第七條:遵紀守法,無不良或違法記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具有較高的崗位工作技能和水平,能夠熟練完成擬錄用的工作。
第九條:身體健康,能夠全天正常工作。返聘人員上崗前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最近壹個月的健康或正常證明。
第10條:女性不得超過58歲,男性不得超過63歲。
第十壹條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再就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再就業程序
第十二條需要錄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在與被錄用人員協商達成返聘意向後,向公司辦公室提出返聘書面申請,說明返聘理由和期限。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室對需要錄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的再就業書面申請進行審核,核實擬再就業人員的退休證原件、體檢結果、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否真實有效。審核無誤後,簽署再就業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批準。
第十四條公司或公司委托下屬單位(部門)與經公司批準再就業的人員簽訂再就業協議。再就業人員必須在上崗前代表公司與公司或其下屬單位(部門)簽訂再就業協議。
第十五條: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雙方續簽聘用協議的,按上述程序辦理;聘用期滿,壹方決定不再續簽再就業協議的,應提前15天通知對方。
第五章:再就業期
第十六條:返聘人員每年聘用壹次,每次聘用期限不超過壹年。續聘期滿後,因工作需要可以續聘。
第六章:再就業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自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公司的管理,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指揮,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和其他臨時性任務。返聘人員因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九條履行傳幫帶職責,對用人單位(部門)安排隨班就讀的人員,傳授崗位技能和專業知識,為公司培養合格的後備人才。
第二十條:再就業協議解除、終止後,再就業人員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按照公司或公司用人單位(部門)的要求,明確交接手續。
第七章:再就業人員的待遇
第21條:工資和福利
(1)退休前在公司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再就業人員或再就業後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按核定的崗位工資系數按月發放;其他返聘人員按小時計酬,工資按雙方約定的固定工資額按月考核支付。公休日和節假日期間,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甲方應安排乙方補休;如無法補齊,加班工資比照甲方正式員工。
(二)返聘人員的年終獎由公司根據年度崗位考核結果計算發放。
(3)除上述工資外,返聘人員不再享受公司其他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22條:社會保險和醫療
(1)由於返聘員工已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公司將不承擔返聘員工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二)因再就業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若乙方在再就業期間患病,醫療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再就業協議簽訂後的第壹個月,公司為每個再就業人員購買壹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年保障壹次。再就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按照投保地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張權利。醫療費用超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的部分,由返聘人員自行承擔。
(4)返聘員工在返聘期間因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相應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死亡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和費用。
第二十三條:再就業人員的福利待遇
除本規定規定不能享受的福利外,其他福利參照公司正式員工福利執行。
第24條:再就業人員的休息和休假福利
(1)返崗員工按照公司安排的作息時間上班,除公休日、節假日外,不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休假。
(2)返崗員工請事假、病假應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辦公室批準。事假期間,根據請假天數扣除相應工資。病假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八章再就業協議的終止
第二十五條:在聘用期內,被公司確定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返回26:聘用協議雙方協商壹致。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期滿,如壹方未續簽,本協議自然解除。
第二十八條再就業人員在再就業期間違法違紀的,由政府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歸國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或因個人責任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條:乙方患病或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壹條:乙方因病缺勤超過20天或超過1個月。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即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規定2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問題。各地要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就業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保健、勞動保護福利等權利義務。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協商解決。退休人員就業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進行。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雙方約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等權利和義務。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由企業認定返聘人員有較大貢獻。如果企業離不開,可以協商補貼壹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如果這些補貼沒有包含在最初的返聘協議中,也可以拒絕該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申請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雙方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