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房地產糾紛的解決
解決購房過程中的房地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
(1)協商解決。
(2)調解。調解是指在壹方當事人的申請下,由房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主持,按照商品房買賣的法規和政策,通過說服教育,使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相互理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的壹種方式。
(3)仲裁。仲裁又稱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壹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如果要通過仲裁解決糾紛,買家和開發商必須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仲裁。如果雙方中有壹方不願意將爭議提交仲裁,那麽爭議就不能通過這種方式解決。
(4)行政和解。購房糾紛行政處理是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反悔,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門投訴,行政部門處理其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方式而言,行政和解壹般要經過壹級行政決定和行政復議兩個階段。其中,壹級行政決定是行政復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復議,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和解。購房糾紛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解決購房糾紛的壹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兩種: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購房糾紛中平等的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不動產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