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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借殼上市新規

內容導航:

房地產借殼上市如何融資

借殼上市需要註意哪些實體和程序上的法律問題?

公司借殼上市及並購應註意的事項

公司借殼上市的標準和條件是什麽?

重大資產重組新規是否對所有重組對象都要求ipo標準?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是否適用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Q1:房地產借殼上市如何融資?

房地產公司借殼上市在最近兩年成為壹種趨勢,這些公司成功上市後的發展也成為投資者關註的焦點。近日,記者參加了廣州恒大地產戰略發展研討會。來自65,438+00多家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研究員和投資經理出席了會議,就上市公司的發展戰略發表了意見。業內專家普遍認為,房地產企業發展的兩大要素是資金和土地儲備。現在土地實行公開招拍掛政策,土地儲備能力最終取決於資金實力;然而,中國房地產公司的開發資金來源並不多。銀行貸款、預付款和自有資金是三個主要來源。近年來,銀行系統非常重視可能出現的房地產信貸風險,房地產預售許可的門檻越來越高。借殼上市和再融資已經成為房地產企業尋求發展的理想渠道。據統計,近年來實際控股股東發生變更、新控股股東在房地產行業發展的公司有24家,其中只有4家增發,2家獲得配股,這意味著75%的殼公司尚未達到融資目的。與會專家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有:壹是我國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再融資要求嚴格,房地產公司業績波動大,負債高,難以達到要求。其次,大部分公司的借殼上市時間都不長。我國房地產公司借殼上市的趨勢是在2000年底2001年初,到現在才壹年多,上市房地產公司實現再融資的最短時間是2.2年。各證券公司房地產研究員認為,房地產行業由於“開發-銷售”周期的原因,容易出現業績波動,其管理結構與上市公司的要求也不太相符。要實現再融資,最關鍵的是保持業績穩定,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規範治理。解決這個問題,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要制定自身發展的長期戰略,使發展項目保持銜接,從而保持業績穩定。比如深圳萬科開發的項目,具有全銜接的特點,達到了上市公司每年開工、熱銷的良性循環,使公司保持穩定優質的業績,保持持續的再融資能力,最終成為業績優異的大而強的地產股。第二,可以做壹些合法的技術處理。在收入確認上,房地產企業可以調整完工時間,使銷售收入的分配更加合理。在財務處理上,對存貨、預提費用、無形資產三個會計科目做壹些技術操作也是大有裨益的。第三,可以通過經營壹些自有的物業進行經營或者租賃,每年獲得固定的收益,達到穩定業績的目的。如北京金融街借殼上市後,由於穩定的物業租金收入和壹定的土地開發,每年凈資產收益率保持在10%以上,2002年成功再融資4010萬元。再如,龍發有限公司通過購買廣州黃金地段、收入最穩定的天域花園出租物業,穩定了公司收入。在規範治理方面,公司借殼上市後,房地產公司必須加大規範治理的力度。良好的公眾形象對上市公司意義重大,而塑造良好的資本市場形象的關鍵是做好信息披露,建立良好的投資者關系。最重要的是規範公司本身的治理。包括公司日常決策管理的規範化,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明晰化,發展戰略的重新調整以適應資本市場的要求。

Q2:借殼上市需要註意哪些實體和程序上的法律問題?

證券法

Q3:借殼上市並購註意事項。

借殼上市有兩個關鍵步驟:

1)收購殼牌及相關資產。借殼上市壹般以並購的形式出現,即收購壹家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然後收購方成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這壹步的操作主要是企業並購的業務,壹般是整體收購,包括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債務收購應與債權人簽訂三方協議。

2)資源整合。主要是資產置換,用收購方(控股股東)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優良資產置換原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這壹步主要是非貨幣交易(原資產出售給原股東,新資產進入上市公司)或關聯交易(上市公司直接購買控股股東的優質資產)。購買資產後,這些資產的相關收益會給上市公司帶來收益。這也是為什麽我們經常看到上市公司收購* * *資產或者上市公司出資* * *百萬元收購* * *資產,或者簽訂* *百萬元的新* * *合同等等。這些公告實際上是新增資產的後續效力。

其他都是證監會要求的相關操作,程序比較復雜,壹般需要2到3年。但借殼上市不需要等指標。

Q4:公司借殼上市的標準和條件是什麽?

借殼上市的定義

借殼上市或借殼重組是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即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時上壹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100%以上。

借殼上市的標準和條件

借殼上市的標準為:除符合《重組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主體應當持續經營3年以上,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借殼上市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的有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信息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Q5:重大資產重組新規,重組標的是否都要求ipo標準?

在我看來

在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下,妳寫了壹個新規。

在IPO的情況下,證監會是可以監管的,對壹般未上市企業的監管與IPO相差甚遠。

所以個人認為,妳的問題應該是正面回答。

另外,如果有重大資產重組,IPO必須公告並披露。

Q6:《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是否適用於發行股份及購買資產?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過程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是否不超過10或200家?中國證監會時間:2012 07 16:答: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超過200只的,屬於公開發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對象數量不超過65,438+00。《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區別:壹是確定發行對象的方式不同。對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發行對象通常不確定,需要通過詢價確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購買發行人持有的標的資產。首次公布發行方案時,明確了發行人。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通常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少於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壹般少於200人。如果發行對象不超過10,往往無法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壹次性買下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或控股權,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效率會產生影響。實踐中出現過不少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並10以上股東但不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司的案例。因此,在實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原則上不得超過2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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