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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開發貸款限制

銀行房地產貸款新規

法律分析:房地產開發貸款應重點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購買力的住房項目;

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

商業銀行要審慎向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應進壹步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覆蓋面;

借款人申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貸存比不得超過60%。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暫行辦法》第十壹條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國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支持我國商品房的開發經營,加強房地產貸款管理,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第二條各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遵循《貸款通則》規定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銀行境內分行(不含港澳分行)發放的各類開發性房地產貸款。第二章貸款對象和用途第四條貸款對象。經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五條貸款用途。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屋開發、商品房開發、房地產土地開發及配套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第三章貸款的種類和條件第六條貸款的種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主要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商品房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壹)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設面向市場銷售的住房的貸款。(二)商品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設並向市場銷售的貸款,主要用於商業活動而非家庭住房。(3)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除住房和商品房開發貸款以外的土地開發和建築裝飾裝修等房地產貸款。第七條貸款條件。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二)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合格的領導班子和嚴格的管理制度;(3)企業信用和財務狀況良好,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四)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並在中國銀行辦理結算業務;(5)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取得,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於貸款終止時間;(六)已取得貸款項目的規劃投資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國內外外銷住房許可證,並辦理完項目手續,所有項目文件齊全、真實、有效;(七)貸款項目的申請與其功能相符,並能有效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八)貸款項目的工程預算和建設計劃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項目預算總投資能滿足項目竣工前因通貨膨脹和不可預測性而追加預算的需要;(九)具有壹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壹般應達到項目預算總投資的30%),並能在銀行貸款前投入項目建設;(10)將財產質押(質押)給中國銀行或實施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連帶責任保證;(十壹)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向中國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和資料: (壹)貸款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貸款項目的名稱、金額、用途、期限、付款計劃和還款來源。(2)借款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資質證書及資信證明材料復印件。(三)經主管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批準的最近三年及最近壹個月的財務報表。(四)貸款項目發展計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五)開發項目批準文件、工程設計批準文件。(六)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施工合同。(七)企業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關於借款、抵押、擔保的決議和授權書。(八)開發項目資金落實文件。(九)開發項目現金流預測表及銷售和預售對象、銷售價格和計劃。(10)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保險單、抵押(質押)財產清單(有價證券除外)、權屬證明、抵押人(質押人)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書。(十壹)還款擔保人的資信證明。(12)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九條貸款期限。(壹)住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三年);(二)商品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第十條貸款利率。人民幣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安居工程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關貸款利率;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利率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貸款利率為準。第五章貸款擔保和保險第十壹條借款人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前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二條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房地產作抵押的,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和建設部的規定。第十三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采用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要求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貸款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辦理公證手續。第十四條抵押(質押)財產需要評估的,可由貸款銀行評估或委托貸款人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財產價值的70%;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抵押合同的有效期應長於貸款期限,抵押期限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年限減去剩余年限確定。第十五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出售或再次抵押(質押)抵押財產,未經質權人核實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質押證券。第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采用保證方式的,借款人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保證人。第三方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是不可撤銷的、完全有效的連帶責任擔保。借款人、保證人和貸款人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第十七條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隸屬關系、性質、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時,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與貸款人重新簽訂修改後的借款合同和貸款保證合同。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貸款抵押(質押)物評估登記費和借款合同公證費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可向借款人收取質押品和保管品的壹次性保管費。第十九條申請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前,根據貸款人指定的險種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金額,保險單不得有損害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條款,並明確貸款人是保險的第壹受益人。保險所需的所有費用應由借款人承擔。第二十條保險期間,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取消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壹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第六章貸款的審批和發放第二十壹條借款人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填寫書面申請,並向貸款銀行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全部文件和資料。第二十二條借款人申請貸款並提供符合要求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後,貸款人應按貸款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並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答復借款人。第二十三條貸款申請批準後,借款人應及時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辦理用款手續。逾期未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的,原批準的借款申請可被撤銷或視為無效。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批準的貸款計劃應納入貸款合同。貸款人應根據合同和批準的付款計劃發放貸款。借款人需要調整付款計劃時,應在調整計劃前15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提交書面建議,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付款計劃。第二十五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自有資金比例壹般為30%,國家安居工程貸款項目自有資金比例為60%。借款人必須按規定比例及時足額將自有資金存入貸款銀行或在項目前期投入使用。如果借款人自有資金沒有完全到位,貸款人不會批準貸款。第七章貸款的使用和償還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規定,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計收利息。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計劃用款或提前還款的,應按雙方約定的承諾利率向貸款人支付費用。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必須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除經貸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所有資金交易均應通過基本結算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辦理。如違反規定,貸款人有權停貸或收回貸款,並對挪用的貸款加收利息。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投入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進行監督和管理。借款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貸款人有權收回貸款並加收利息。第三十條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未能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本金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簽訂展期協議。並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和保險延期手續。展期協議經抵押人和保證人書面同意後生效。第三十壹條貸款到期未償還或未批準展期的部分,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利息,並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以其抵押物清償。采用第三方擔保的,應當通知擔保人代為償還。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劃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其權益。第八章貸款管理和考核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當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和貸款回收匯總工作。第三十三條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經常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同時,要檢查貸款抵(質)押物是否發生變化,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經濟狀況和第三方擔保人的償債能力。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應接受貸款人的監督管理,定期向貸款人提交貸款項目建設和銷售的進展情況,提供企業的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為貸款人定期檢查和了解貸款項目的建設、生產、經營管理情況,監督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條件。第三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貸款質量評估體系,按規定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評估、清收和核銷。在貸款風險分類全面實施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貸款逾期率、貸款呆滯率、貸款壞賬率和貸款利率。第九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抵押(質押)合同應當包括詳細、明確的法律條款。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房地產開發貸款新政策

房地產貸款新規對銀行貸款比例設置了上限。第壹條紅線是“房地產貸款占比”,大型銀行不得超過40%,中型銀行不得超過27.5%,小型銀行不得超過22.5%,縣域銀行不得超過17.2%,村鎮銀行不得超過12.5%,大型銀行不得超過32.5%。中型銀行不超過20%,小型銀行不超過17.5%,縣級農村合作機構不超過12.5%,村鎮銀行不超過7.5%。

中國銀行房地產企業貸款辦理條件

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客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通過年檢,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2.開發項目與客戶自身資質水平壹致;

3、已辦理當地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卡;

4.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

5、具有健全的管理組織、合格的領導和嚴格的管理制度;

6、經營、財務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7.能夠實施中國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

8.需要在中國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辦理壹定金額的存款結算業務;

9、從事項目開發手續齊全、完整、真實有效,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建)業許可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並開始建設,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不得早於貸款期限終止時間;

10.開發項目的實際功能與規劃用途壹致,能有效滿足當地住宅市場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場租售前景;

11.開發項目的項目預算和建設計劃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項目預算總投資能夠滿足項目建成前因通貨膨脹和不可預見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

12.開發項目的自有資金應達到項目預算總投資的35%,且必須在銀行貸款到位前投入項目建設。

詳情請咨詢中國銀行當地分行。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如有疑問,請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規定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二級(含)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含控股股東);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開發資質為暫定資質的,暫定資質自初次批準之日起不超過3年,股東應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

(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管理規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高。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持有效貸款卡,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賬戶。

(六)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原則上在6C以上;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等級應在6C(含)以上。

(七)屬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外投資審批手續完備,註冊資本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願意接受銀行封閉式管理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二級(含)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含控股股東);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開發資質為暫定資質的,暫定資質自初次批準之日起不超過3年,股東應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

(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管理規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高。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持有效貸款卡,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賬戶。

(六)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原則上在6C以上;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等級應在6C(含)以上。

(七)屬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外投資審批手續完備,註冊資本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願意接受銀行封閉式管理的要求。

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

房地產開發必然會面臨貸款的情況,所以了解壹些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相關規定是必不可少的。我給妳介紹壹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我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經營管理,有效防範貸款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我行信貸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房地產項目及配套設施開發建設的貸款,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和商品房開發貸款,不包括土地儲備貸款、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棚戶區改造業務。

住房開發貸款: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設商品房及其配套設施的貸款。

商品房開發貸款: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設寫字樓、商場、酒店、工業廠房、倉庫等商業項目及配套設施的貸款。

對於商住開發項目,住宅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比例可根據商住面積確定),應納入住房開發貸款範圍,否則應納入商品房開發貸款管理。

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符合國家房地產發展大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總行信貸政策及相關規定,符合我行房地產行業信貸政策,優化客戶和項目,防範經營風險。

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業務不在本辦法範圍內,按照我行關於棚戶區改造業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封閉管理是風險管理的關鍵。各分行應嚴格按照項目封閉管理的要求,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加強貸款和銷售回款“兩節”管理,監控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監控銷售進度,監控我行銷售回款情況,及時收回貸款。不能封閉管理的,不能在我行開立收款賬戶和接受我行項目賬戶管理要求的,不予辦理。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貸款應當用於房地產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不得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其他用途。

第五條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存在囤地、囤房、囤房等違法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壹級分行轄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大型優質房地產企業集團向總部貸款,可以由項目所在地分行牽頭,企業集團所在地分行參與組建行內銀團。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我行境內所有機構。總行授權的銀行境外機構從事房地產開發貸款業務,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銀行發行的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相關的融資理財產品、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相關的自有資金投資等非標債權資產的準入標準、審核內容和封閉管理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業務準入標準

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二級(含)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含控股股東);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開發資質為暫定資質的,暫定資質自初次批準之日起不超過3年,股東應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

(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管理規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高。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持有效貸款卡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普通賬戶。

(六)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原則上在6C以上;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等級應在6C(含)以上。

(七)屬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外投資審批手續完備,註冊資本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8)願意接受銀行封閉式管理的要求。

(9)房地產開發項目壹般以房地產竣工後的銷售收入作為還款來源。如果商業地產項目建成後不對外銷售,而是由開發商出租或經營,以物業的租金/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則可以商業物業開發的商業模式申請開發貸款。開發運營模式要求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具有兩個以上成功運營商業物業的經驗,具有獨特的商業運營模式和品牌效應,並能保證物業建成後的租金/運營收入來源;並接受我行對租金經營收入的監管,確保還款。

(十)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辦行壹級分行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同業銀團項目可描述為異地項目)已納入國家或地方建設發展規劃,項目立項或備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符合環評要求。

(2)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施工許可證。貸款項目的土地出讓和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土地出讓金已全額支付。

(3)項目資本金比例符合國家關於相應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的政策規定,並能在使用銀行貸款前落實到位。股東貸款、債券融資等債務資金不得作為項目資本金。

(4)項目符合當地市場需求,預計市場前景良好,預計凈現金流充裕,貸款還款來源穩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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