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案為例,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被告以土地使用權出租原告15畝土地,租期自65438年6月+10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租金為每年654.38+0.2萬元,以後654.38+0.2個月的租金於每年1月上旬前支付。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約定將土地交付給被告使用。之前,各被告均按約定支付年租金654.38+0.2萬元。租金沒有拖欠。為主張拖欠租金及2014租金,原告於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辯稱拖欠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原告現主張租金已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租金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有兩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壹年。因合同約定每年第壹個月的前半個月支付年租金,原告於2014年2月提起訴訟,主張租金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該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是《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時效期間自後壹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就合同而言,原告將土地出租給被告直至每年支付租金的期限只是同壹債務的分期履行,屬於同壹債務。根據這個司法解釋,訴訟時效從現在開始計算。同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支付租金糾紛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期間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雖然融資租賃有自己的特點,但不可否認的是,融資租賃也是租賃合同的壹種。它只是在租賃的法律關系上增加了融資的法律關系,其本質仍然是租賃合同。因此,結合上述兩個司法解釋,應認定原告的租金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應予支持。
在房屋租賃關系中,房客既要向房東支付房租,也要支付押金。在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壹般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賃保證金,以防止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或拖欠租金。但是,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租賃保證金可以用來抵扣拖欠的租金,承租人起訴要求返還租賃保證金,那麽作為出租人,就要小心訴訟時效了。因為承租人返還租賃保證金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出租人支付未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只有壹年。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喪失訴訟勝算的法律制度。根據時間長短和適用範圍,訴訟時效可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規定的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特殊訴訟時效分為幾種情況,短期訴訟時效就是其中之壹。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期間為壹年: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因此,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壹年,但支付租賃保證金的訴訟時效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應當是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現實生活中,壹些承租人在未支付租金的情況下擅自離開所租房屋,出租人往往因認為手中有租賃保證金或疏於查找承租人下落而長期無法追回未支付的租金,往往導致訴訟時效超過壹年的現象。由於承租人收回租賃保證金的兩年訴訟時效長於出租人收回租金的壹年訴訟時效,壹些承租人利用這壹點謀取利益。承租人在計算出出租人追償租金的訴訟時效已超過1年,但未超過出租人追償租賃保證金的2年訴訟時效的情況下,起訴要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企圖拿回租賃保證金,逃避未支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