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中,為了贏得妖族的政治鬥爭,葛老板懸賞重金請來小妖王。在人類對美食無限追求的幫助下,他終於通過開餐館吃妖殺死了妖。胡巴是魔界的珍貴物種,魔界成了商人牟利的工具。但即使在食物對人們來說是最重要的中國,國家法律也會保護瀕危野生動物。《獵怪》中的人物會觸犯哪些法律?
抓“妖”的法律風險
葛老板派來的不僅消滅了小妖,還燒毀了永寧村,殘忍地殺死了壹個小妖。這種滅絕的方法不僅讓惡魔們無家可歸,也破壞了他們的生存環境。如果說永寧村是作為保護區來保護的,那麽葛老板和就涉嫌觸犯了非法狩獵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
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狩獵:
(壹)非法獵捕二十只以上野生動物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的;從重處罰、定罪處罰的規定。
銷售“惡魔”的法律風險
當永寧村壹群小妖怪的身份被曝光後,道士開始四處追殺妖怪,而職業捉妖的、、霍小蘭、羅剛、大當鋪老板、捉妖竈神、葛老板都是“妖怪”生意環節的壹部分,都涉嫌違規捕獵加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宋天蔭
錯了,雖然我也參與了拐賣,但我是被迫的...我後來後悔了,努力彌補自己的錯誤,立功了。
烹飪“惡魔”的法律風險
片中葛先生聲稱吃了小妖王可以長生不老,但功效未知,也不知道會不會得怪病。胡巴被賣給了大當鋪的老板娘,然後又被賣給了登賢樓。石天廚師直接把買來的怪物切到了桌子上,中間幾乎沒談動物檢疫。富商膽子真大,竟然敢吃來歷不明的肉。難怪葛老板的生意這麽好做。
事實上,許多野生動物攜帶未知病毒,食用野生動物也容易患許多疾病。2003年,“非典”肆虐。研究人員研究後發現,“非典”與吃果子貍有關。
葛老板這樣非法生產銷售食品,可能觸犯了以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吃“惡魔”的法律風險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正是因為鄭夫人和壹幫富商對“妖飯”的追求,小才被擺上了臺面。說到吃“妖腦”,這種吃法的原型應該是來源於“吃生猴腦”。這種駭人聽聞的吃法既殘忍又不人道。
註意吃貨們!
由於我國法律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這也意味著食用珍貴野生動物將面臨刑事責任。
2014,2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相關的壹系列犯罪行為的含義進行了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李守偉解釋說,根據法律解釋,那些從市場上購買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或在餐館訂購的人都屬於刑法範圍。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以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收購食用或者使用,與非法收購性質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