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判金融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法[2001]第8號)
論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損失500-1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
第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前提是“違法”,但不存在關聯方的問題,只有濫用職權或借貸中的過失,所以造成重大損失的後果構成犯罪。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加倍處罰。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刑法沒有此規定。本罪以1979刑法中的“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由於銀行制度的變化和加強對金融從業人員制約的需要,設立本罪更為科學。
四、刑法對非法貸款罪的規定
《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
非法發放貸款罪主觀上是由於過失,但要求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非法發放貸款罪。這裏的貸款不僅包括人民幣,還包括外幣。但也要註意,如果沒有發放貸款,那麽就不能以非法發放貸款罪論處。除自然人外,單位也可以成立本罪。
五、非法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系統,具體而言是國家貸款管理系統。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壹項重要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保障。為了規範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安全有效,加快信貸資金周轉,中國制定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壹系列金融法規,對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比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發放貸款;貸款人應嚴格審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壹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並嚴格審查擔保的可靠性,等等。如果貸款人在發放貸款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或資信狀況,擅自評定為不合格,或未經批準發放貸款,其行為不僅會破壞國家貸款管理制度,還會造成國家貸款的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本罪的客體是貸款,即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本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如果不是借款,就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沒有借錢給關聯方以外的人的行為,即使有其他失職行為,比如擅自離職,濫用職權,比如報銷違規費用等。,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罪並罰。所謂關聯方,對於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需要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就商業銀行而言,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是指除上述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提供優於其他同類貸款的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則不應構成本罪。依法需要處罰的,應當以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處理。
2.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壹切有關信貸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借款人依法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審查而未審查的;依法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貸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而未進行調查評估的;依法應當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是簽訂合同;借款人雖然符合要求,但是沒有經過認真、詳細、全面、深入的審查,就做出了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給他發放貸款,向審批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事關系或者收受借款人賄賂和壹定利益,利用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和放寬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借款合同,利用職權授意或親自未明確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壹些重要條款;超越職權,擅自批準貸款的;等壹下。
3.向關聯方以外的人非法發放貸款,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對本罪數量的重要限制。如果沒有實際損失,或者雖然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存在向關聯方以外的人非法借款,也不可能構成本罪。對於重大損失,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起刑點的數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實際情況具體解釋。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組成。無其他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等。)而個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因其違法發放貸款而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由於過失,壹般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發放貸款的行為本身是故意的,特別是對於濫用職權,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不影響其在結果中的過失,所以本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六、非法貸款罪的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關於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七、非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規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發放貸款罪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