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有人懷疑這是壹起謀殺案。不管殺人與否,第壹個問題是:這是生產安全事故嗎?根據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和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根據上述規定,浙江衛視《追我》節目錄制應屬於生產經營活動,高以翔的死亡屬於節目錄制過程中的人身傷害。盡管醫院給出的最終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但高以翔壹直身體健康,沒有心臟病史。12歲開始接受專業體能訓練,常年堅持健身,熱愛各種運動。他的籃球技術接近職業運動員的水平。應該說他的身體素質比普通人強多了。如果像林勇說的那樣,他倒地前參加了兩場強度不大的小比賽,跑了600多米,就不可能導致心源性猝死。結合現有證據,我們有理由懷疑:由於錄制時間安排不合理,導致錄制時間較長;節目高風險、高強度,超出藝人身體極限,導致藝人突發疾病;現場安保措施不到位,藝術家身體突發狀況後未能及時組織救治,導致其最終死亡。那麽,是否可以認為這起事故不是高以翔身體原因造成的事故,而應該是壹起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我國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至於節目的錄制時間、強度和危險性,倒地後的處理是否及時,我們已經分析過很多次了,關心高以翔事件的人都很清楚,這裏就不贅述了。
那麽,如果事件是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發生後是否上報安監部門進行事故認定,就成了壹個大問題。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高以翔猝死後,節目組應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認定。即使最終通過調查認定事故不屬於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後還有必要上報嗎?因為,浙江衛視本身無權判斷該事件是否屬於生產安全事故,而應該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後做出判斷和認定。但至今沒有浙江衛視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該事件的消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也從未對此事做出任何說明。所以,這在法律程序上是否違法?
另外,《追我》這種危險系數很高的綜藝節目的安全評估、備案、申報、監督檢查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追我》等綜藝節目也屬於生產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事實上,浙江衛視綜藝節目已經出現了大量的安全隱患,出現了多起人身傷亡事件。最嚴重的事故是“中國星跳”,壹個讓壹群沒有經驗的明星嘉賓參加比賽的跳水節目,釋小龍的隨行助手在節目中溺水身亡。在之前的《追我》節目錄制中,陳偉霆和黃景瑜都有抽筋的情況,沒有人註意到他們。拉雷納在高空被嚇哭的時候無法停止錄音,只能咬牙繼續。前國家運動員鄒市明在海洋球池未能起床。......
那麽,長期以來,浙江衛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綜藝節目,是否經過認真評估,並在錄播前依法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錄播前是否需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驗收和批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是否應該繼續對節目在錄制播出過程中的安全性進行跟蹤監督檢查?這些情況不為公眾所知。我們不禁要問,高以翔的突然死亡是偶然的還是必然的?即使高以翔這次幸免於難,王藝翔和張翼翔還會發生悲劇嗎?畢竟,高以翔不是第壹個死於綜藝節目的藝人。此次事件中,浙江衛視是否存在違規操作、非法經營的問題?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是否存在失職行為?
九個月的現實已經告訴我們,無論怎麽質疑,浙江衛視都不會搭理。因此,必要時,我們會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舉報。目前正在積極準備相關材料。必要的時候,希望得到所有真愛粉絲的支持。希望所有熱愛項的人團結起來,為項討回公道,為維護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而努力。
題外話:今天看到了假女友的新照片。作為壹個業余愛好者,我壹眼就看出太假了,無法反駁。而且可笑的是,即使高以翔和粉絲、路人合影,她的表情也是生動傳神。為什麽和她在壹起的照片看起來像木偶?要麽就是不專註,要麽就是沒有和諧感,要麽就是模糊,要麽就是視頻只有壹秒鐘短,不敢拍臉。唉,什麽時候才能看到正常的情侶照?已經九個月了,還有人熱衷於玩這個遊戲,也不覺得無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