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質和廣告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和監管。
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選址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市城管委辦公室負責戶外廣告對市容市貌影響的綜合審查。
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審查戶外廣告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影響。
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在市政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查。
房管、園林、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清晰。第七條戶外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服從城市規劃,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第八條城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近期和遠期規劃。第九條凡需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廣告經營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符合規定的經營資格,否則不得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第十條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其用地範圍內,設置自有產品、服務、經營項目等內容的戶外廣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聯審辦審查同意後,可以自行設置發布;此外,戶外廣告必須委托廣告經營單位發布。第十壹條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商品展銷會、交易會,在會場設置戶外廣告的,舉辦集會或者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上述會議或活動的組織者不得從事壟斷性廣告經營活動,不得委托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戶外廣告業務。第十二條設置各類非商業性宣傳標語、標牌等公益廣告,必須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設置。設置單位可以繳納廣告場地使用費。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委托廣告經營單位發布戶外廣告,雙方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廣告經營單位發布戶外廣告的收費標準應當向市聯審辦和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置者,必須持有關證件,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填寫《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經批準,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證後,方可設置。第十五條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證明,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或其他相關批準文件;
(三)廣告位置和廣告布局、立面、剖面照片;
(四)生產說明書;
(五)其他文件和資料。
利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場地、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書面協議。第十六條市聯審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召集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有關部門的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天。批準設置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書。屬於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事先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七條經批準發布的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必須按批準的項目、內容、形式等進行設置。,在有限的時間內。戶外廣告(霓虹燈除外)應當明確標明設置單位的名稱。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必須定期維護和維修,並按規定期限更新和更換,確保戶外廣告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未在規定期限內設立或期滿未辦結的,應說明理由,向市聯審辦申請續期,由聯審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研究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