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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章調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當場訊問、繼續訊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驅逐出境的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五十九條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可以當場訊問;當場質證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繼續質證:

(壹)涉嫌非法出入境的;

(二)涉嫌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三)外國人涉嫌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業的;

(四)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當場盤問和繼續盤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需要傳喚涉嫌違反出入境管理的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經過當場盤問或者連續盤問,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進壹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進行拘留審查,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提交拘留審查決定書並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進行羈押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羈押審查。

拘留審查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復雜的,經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從查明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壹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拘留審查,可以限制其活動範圍:

(壹)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三)不滿十六周歲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其他不適宜拘留審查的情形。

對被限制活動的外國人,應當按規定進行檢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禁區。限制活動範圍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限制活動範圍的期限從其國籍、身份查明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被驅逐出境:

(壹)被責令限期出境,未在限期內出境的;

(二)被拒絕入境的;

(三)非法居留和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驅逐出境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其他境外人員,可以依法驅逐出境。

被驅逐者自被驅逐之日起壹至五年內不得入境。

第六十三條對於被拘留審查或者決定驅逐出境而不能立即執行的人,應當拘留在拘留所或者遣送站。

第六十四條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采取的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或者驅逐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其他境外人員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采取的驅逐出境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對依法不準出境、入境的人員,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禁止出境或者入境的情形消失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撤銷禁止出境或者入境的決定,並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第六十六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進行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應當由兩名與被檢查人同性別的邊防檢查人員進行。

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居留證件等出入境證件損毀、遺失或者被搶,或者簽發後發現持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的,由簽發機關宣布該出入境證件無效。

偽造、塗改、騙取或被發證機關宣布無效的證書無效。

公安機關可以吊銷或者收繳前款規定的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可以扣押用於組織、運送或者協助他人非法進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作為辦案證據的物品。

公安機關對查獲的違禁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用於進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動的工具,應當予以扣押,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六十九條出境入境證件的真偽,由簽發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關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決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持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或者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入境邊防檢查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出境或者入境的。

第七十二條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騙取簽證、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信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責令承擔受邀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承擔受邀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中國公民出境後被非法遣返回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沒收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回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不得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外國人拒絕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外國人拒絕提交居留證件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和死亡申報的;

(四)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變更的;

(五)外國人在中國使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登記的。

旅館未按規定對外國人住宿進行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外國人未經批準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地區的,責令立即離開;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所使用的工具予以沒收。

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出決定的,給予警告,強制遷出;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條外國人非法居留的,處警告;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居留每壹日五百元罰款,總額不超過壹萬元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的監護人或者其他有監護責任的人不履行監護義務而非法居住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窩藏、包庇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非法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壹條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符的活動,或者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停留居留的,可以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是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入境。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港口禁區管理秩序的;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即已登陸的;

(三)無登船證書上、下外國船舶的。

違反前款第壹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條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查驗許可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變更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不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從業人員、旅客、貨物、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絕協助出入境邊防檢查的;

(三)違反出入境邊防檢查規定,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的人員的,處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已經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十四條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中國船舶或者外國船舶未經批準靠泊外國船舶的;

(二)外國船舶和飛機在中國不按照規定的航線、航路航行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的區域。

第八十五條履行出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簽證、居留證件等出入境證件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放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或者運輸工具的;

(三)泄露出入境管理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未將依法收取的費用、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上繳國庫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罰沒、扣押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八十七條因違反出境入境管理受到罰款處罰的,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在所在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罰款後難以執行,或者到口岸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當場收繳。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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