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以下簡稱定向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證券法》“不上
市政公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令號中國證監會161)(以下簡稱“公眾公司”
公司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定向發行。
行,應按照定向發行準則編制發行說明書,作為必要的定向發行。
法律文件,並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定向發行完成後,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進行編制。
編制並披露發行報告。
第四條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並確保易於閱讀的前提下。
順便說壹下,對於那些已經在定期報告,臨時公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
對於已披露的信息,如果事實未發生變化,申請人可以使用指數法。
披露方法。
第五條本準則的規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管這個
《指引》中是否有明確規定所有投資者都應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申請人應披露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如果本準則的某些具體要求確實不適用於本次定向發行,則適用。
人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但應在提交申請文件時做出特別聲明。
明。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上。
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發行報告和中國發行證書。
中國證監會要求投資者檢查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定向發行說明
第七條定向發行募集說明書扉頁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層級管理人員承諾定向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
保證定向發行說明書中的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定向發行股票作出的任何決定或意向。
看,這並不意味著它對公司股票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入是實質性的。
性判斷或保證。任何相反的聲明都是虛假聲明。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和收入的變化由此決定
公司對自己的投資負責,投資者對這種變化帶來的投資風險負責。"
第八條申請人應披露以下內容:
(壹)本次定向發行的目的;
(2)發行人及公司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購安排。例如董事會
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應披露發行對象範圍及確定方。
法律;董事會已確定發行人的,應當披露發行人的資金來源;
(3)發行價格和定價原則。如果董事會尚未確定具體的發行價格
情況下,應披露價格範圍;
(四)發行股份數量或數量上限;
(五)本次定向發行對發行人所持股份的限售情況
自願鎖定承諾。如有無限售安排,應予以說明;
報告期內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7)募集資金的用途及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合理性。
本次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按照用途列示。
暴露或測量相應的需求;償還銀行貸款時,應說明還款意向。
貸款詳情和貸款用途;對於項目建設,應該說
明確資金需求和資金投入安排;對於購買資產,應按照這些準則。
按照第十條、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披露相關內容;用於其他
用途,應當明確披露募集資金的用途、資金需求的計算過程和
募集資金投資安排;
(八)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設立及募集資金擔保情況。
合理使用集合資金的措施;
(九)本次發行前累計未分配利潤的處理方案;
(十)本次定向發行需要履行的國有資產和外資相關主管部門職責。
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的情況;
除上述內容外,申請人還應披露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的附件。
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內容概述。
第九條以資產認購本次發行股票的,申請人還應當
按照本準則第十條、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披露相關內容。
同時披露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轉讓合同。
內容摘要。
第十條以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票,資產為非股權。
資產方面,申請人應披露相關資產的以下基本情況:
(壹)資產的名稱、類別以及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基本情況。
條件;
(二)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限制和權屬爭議。
或者其他妨礙所有權轉移的情形;
相關資產涉及他人的許可,或申請人作為被許可人。
使用他人資產的,應當簡要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財產交易
涉及債權債務轉讓的,應當披露相關債權債務的基本情況和債務情況。
權利人同意轉讓的證明及相關解決方案;業務需求
如取得許可證或資質,還應披露當前的許可證或資質。
條件;涉及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說明是否已得到有效批準;
(3)如果資產獨立運營和核算,應披露最近1年和1期間(例如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財務信息摘要。
想要和審核意見;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應當披露所涉及的事項。
及其影響;
(四)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定價依據。披露經審計的相關資產
的賬面價值;交易價格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的,應披露資產情況。
評估方法和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壹條以資產認購本次定向發行股票的,資產應當為股權。
,申請人應披露相關股權的以下基本情況:
(壹)股權所投資公司的名稱、性質、註冊地和所有者。
辦公地點、法定代表人和註冊資本;股權和控制關系,包括
最近兩年公司主要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情況。
變更人、股東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可能會影響交易。
影響、安排原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內容;
(二)股權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限制和權屬爭議。
或者其他妨礙所有權轉移的情形;
如果股權資產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進行了股權轉讓?
其他股東同意,或者有證據表明其他股東已經放棄優先購買權;認股權
相應公司的業務需要取得許可資質或資格的,還應予以披露。
當前許可資格或資格狀態;涉及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
說明是否已獲批準;
(三)股權所投資公司主要資產的權屬狀況及對外擔保情況。
和主要負債;
(4)過去1年和1期間(如有)股權所投資公司的業務
經符合證券法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開發和財務事務。
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應披露信息摘要和審計意見。
事項及其影響;
(五)股權的評估方法、資產評估價值(如有)和交易價格。
網格和定價基礎。
第十二條本次定向發行資產的交易價格以經審計的賬面價值為基礎。
依據,申請人董事會應說明定價的合理性。
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由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意見。
評估報告後,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和假設進行評估。
前提和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評估方法的適用性以及主要參數的組合。
合理性、未來盈利預測的審慎性等問題,並說明定價情況。
合理性,資產定價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十三條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概要應當包括:
(壹)合同標的和簽訂時間;
(二)認購方式和支付方式;
(三)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
(4)合同附帶的任何保留條款和先決條件;
(五)相關股票限售安排;
(6)特殊投資條款(如有);
(七)違約責任條款和爭議解決機制。
附生效條件的資產轉讓合同的內容概要,除前款內容外,要
至少還應包括:
(a)目標資產及其價格或定價基礎;
(二)資產交付或轉讓的時間安排;
(3)資產評估截止日至資產交付日所產生收益的歸屬;
(4)與資產相關的人事安排;
(5)與標的資產相關的業績補償安排(如有)。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披露報告期內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標準,並逐年比較。主要包括總資產、總負債、歸屬
母公司所有者的凈資產、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
資金、營業收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業務活動
凈現金流、資產負債率、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凈收益
資產、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
毛利率、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除非另有說明,上述財產
經營指標應根據合並財務報表數據和相關指標進行計算
計算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定向發行前申請人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
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具體安排應予以充分披露和特別提示。
第十六條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申請人應披露
以下內容:
(壹)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經營管理的影響;
(二)定向發行後申請人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和現金狀況。
客流量的變化;
(三)申請人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系及管理情況。
管理關系、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的變化;
(四)發行人以資產認購申請人股份的行為是否導致增持。
增加公司債務或或有負債;
(五)本次非公開發行前後申請人控制權的變化情況;
(六)定向發行對其他股東權益的影響;
(7)與本次私募相關的獨特風險說明。申請者應該有針頭。
以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方式披露屬於公司或行業的獨特風險
露營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披露其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同時應披露負責人的姓名:
(壹)主辦證券公司。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4)資產評估機構(如有);
(五)證券登記機構。
(6)與定向發行相關的其他機構。
第十八條申請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全部實行委派制。
在招股說明書正文的背面聲明: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次定向發行。
本手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內容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和共同的法律責任。"
該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並由申請人提交。
人們蓋公章。
第十九條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定向發行論。
《明史》正文的最後壹頁寫道:
“公司或本人承諾本次定向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個人和連帶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主辦券商應對申請人定向發行說明書的真實性、
檢查準確性和完整性,並在定向發行說明書正文後聲明:
“公司對定向發行說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情況。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及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誠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簽字,並由主辦券商補充說明。
加蓋公章。
第二十壹條為申請人定向發行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
該結構應在定向發行指令正文後說明:
“代理機構和經辦人員(經辦律師、簽字註冊會計師、簽名。
註冊資產評估師)已閱讀定向發行說明書並確認定向發行說明書。
本機構出具的書籍和專業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
估算報告等。)不矛盾。代理機構及經辦人員向申請人所在方向發
對本行說明書引用的專業報告內容無異議,對定向發行說明書予以確認。
本書不會因上述內容而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負責人和機構負責人簽字,並由機構蓋章。
公章。
第二十二條定向發行說明書應當列在文件末尾備查。
該文件應包括:
(壹)定向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2)法律意見書;
(三)中國證監會批準本次非公開發行的文件(如有);
(4)與本次定向發行相關的其他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如有)也應作為參考文件披露:
(壹)信用評級報告;
(2)擔保合同和保函;
(3)申請人董事會對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
事項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關於非標無保留意見。
審計報告的特別說明;
(五)本次定向發行擬進入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存續情況
關閉審計文檔。
第三章發行報告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至少應在發行報告中披露。
以下內容:
(壹)定向發行股票的數量、發行價格、認購方式,
認購人、認購股數、認購資金來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權。
條件,實際募集資金總額;
(二)本次發行實際募集金額未達到預期募集金額時,為真。
國際募集資金的投資安排;
(三)新股限售安排。
(4)特別投資條款的內容(如有);
(五)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簽署;
(六)募集資金用於置換前期自有資金的,應當說明。
前期自有資金具體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七)發放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有關批文,
登記和備案程序等。
第二十四條本次定向發行前後相關情況對比。申請人應
披露以下內容:
(1)本次定向增發前後前十大股東持股數量及比例。
和股票銷售限制的比較;
(二)本次非公開發行前後的資本結構、股東人數、資產結構,
業務結構、公司控制權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的變化
動態情況;
(3)本次非公開發行前後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化,包括
不限於申請人最近兩年的主要財務指標、定向發行後的股份總額。
本次計算的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資產。
負債率等指標。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定向發行股票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應披露控制權變更的基本情況,是否已按照“非上市公
《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認購人以非現金資產認購定向發行股票的,
申請人應披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或交付情況,並說明資產情況。
實際情況與定向發行說明書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異。
第二十七條因情況變化,董事會決議涉及
本次定向發行相關事項需要修改或補充的,申請人應當
在發行報告中作出專項說明,並披露調整內容及業績情況。
審查過程。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的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發行報告扉頁聲明: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次發行。
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內容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和共同的法律責任。"
該聲明應由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並由申請人提交。
人們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發行情況說明中說明。
報告正文後的聲明:
“公司或本人承諾本次發行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個人和連帶法律責任。"
聲明應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四章中介機構意見
第三十條定向發行申請人聘請的保薦券商應當按照
本準則及定向發行保薦工作報告的有關規定,就以下事項進行說明
逐項解釋分析並發表明確意見:
(壹)申請人的公司治理規範,是否存在違反“公眾公司”的情形
《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情形;
(2)申請人是否需要辦理本次定向發行的審批手續;
(三)申請人在本次定向發行中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報告期內,申請人存在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法律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全國中小企業。
股份轉讓系統依法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整改情況;
(4)申請人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五)本次定向發行的對象或範圍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如核心員工參與認購,申請人是否履行了相關認定程序;參加
認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完成登記或備案。
條件;
(六)定向發行人認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7)本次定向發行的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規定。
履行了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八)本次發行定價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本次定向發行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9)與本次非公開發行相關的認購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規性;
(十)本次定向發行新股限售安排的合法性、合規性;
(十壹)申請人建立健全募集資金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條件;申請人本次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本次募集資金的用途。
合規性;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形式、處理違法事實、違法處理結果、相關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等。
核實並解釋;
(十二)本次定向發行購買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十三)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的影響;
(十四)主辦經紀公司認為應當公布的其他意見。
第三十壹條定向發行申請人聘請的律師應當符合本法規定。
指引及相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並與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對比。
在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就以下事項進行說明和分析。
並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壹)申請人是否需要辦理本次定向發行的審批手續;
(2)申請人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3)本次定向發行的對象或範圍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求;如核心員工參與認購,申請人是否履行了相關認定程序;
參與認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完成註冊或籌建。
案件的情況;
(四)定向發行人認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5)本次定向發行的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已符合規定。
履行了國資、外資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6)本次非公開發行相關認購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規性。
性;
(七)本次定向發行新股限售安排的合法性、合規性;
律師認為應當公布的其他意見。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定向發行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第壹項不要求主辦證券商出具推薦文件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