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
主要稅種和稅率
所得稅國內公司以在菲律賓和國外的所有凈收入人為基礎納稅;常駐外國公司(超過180天)在菲律賓取得的凈收入納稅;非居民外國公司在菲律賓按總收入納稅。當前公司所得稅;是應納稅額的35%,2009年6月65438+10月1起稅率降為30%。如果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或負值,或者最低企業所得稅超過其普通企業所得稅,則可以從公司成立的第四年起,按最低企業所得稅的2%征收。特許教育機構和非營利性醫院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0%征收。
在菲律賓從事商業和貿易的居民、非居民居民、常住外國人和非居民外國人,按5%至32%的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菲律賓不從事商業和貿易的外國人,壹律按25%的稅率征稅(如利息和投資收入)。
根據第9337號修正案,增值稅稅率從2006年2月的1提高到12%。壹些交易免除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交易主要包括:農產品、水產品、種子、種苗、魚苗、飼料、經認證的民辦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個人提供的服務、在合作社發展局註冊的農業合作社向其成員的銷售、直接用於農業投入品的進口機器設備,包括零配件,以及銷售、進口或租賃客艙、貨艙和飛機,包括發動機、設備和零配件。
消費稅消費稅主要是對特定商品(如煙、酒、機動車等)征收。)在菲律賓生產制造,用於國內銷售或消費及其他目的。消費稅也適用於壹些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關稅的進口貨物。
免征增值稅的個人和實體,如從事國內、國際旅客運輸或娛樂業的個人和實體,將按其收入總額征收比例稅(營業稅)。
印花稅印花稅的範圍包括文件、合同、證券和貸款協議,以及接受、簽署、出售轉讓責任、權利或資產的證明。征收對象是生產者、簽字者、接受者或轉讓者。
地方稅《地方政府法》規定,地方政府有權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某些特殊行為或商業行為征稅,但法律免除的除外。地方政府也有權每年對不動產征稅,如土地、建築物、機器等改造,以及不動產的出售、捐贈、易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轉讓。但地方政府無權征收所得稅、關稅、印花稅、財產稅和贈與稅。
◆關稅政策
海關管理法規:菲律賓進出口關稅的主要法律是《菲律賓關稅和海關法》。進口關稅稅率由菲律賓海關委員會確定並公布,出口關稅稅率由海關總署確定,由海關通過菲律賓授權的中央銀行收取。菲律賓對大部分進口產品征收從價稅,但對酒精飲料、煙花、煙草制品、手表、化石燃料、卡通、糖精、撲克等產品征收從量稅。根據稅法規定,海關對汽車、煙草、汽油、酒類等非必需品征收進口消費稅。進口產品還要向菲律賓海關當局繳納12%的增值稅,計稅依據是海關估價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菲律賓還對進口商品征收印花稅,壹般用於提單、收據、匯票、其他交易訂單、保險單、抵押契約、委托書等文件。
進口關稅:菲律賓關稅及關稅法將應稅進口商品歸類為21類,進口關稅稅率壹般為3% ~ 30%。
。如活動物及其制品、新鮮蔬菜等。
菲律賓將於2010年實現東盟成員所有產品零關稅。
出口關稅:菲律賓對以下出口商品加征關稅,關稅稅率為)%。原木、木材、單板和膠合板、金屬礦石及其精礦、黃金、礦渣水泥和波特蘭水泥;船用燃料油、石油瀝青、銀、未加工的馬尼拉麻(菲律賓生產的壹種纖維生產植物)、香蕉、椰子和椰子制品、菠蘿及其成品、糖和糖制品、煙草、蝦和對蝦。
出口退稅:根據菲律賓關稅和關稅法,對於外貿和沿海貿易中使用的船舶螺旋槳燃料油,可以退還不超過99%的已征收關稅。當產品(包括包裝、標簽等。用進口原材料生產或制造的產品出口的,對進口原材料征收的關稅予以退還或給予稅收抵免;財政部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建議,發布允許本法規定的商品部分退稅的法規。退稅款將由海關總署在收到壹套正確完整的單據後60天內支付。
◆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稅:新註冊的優先項目企業免征所得稅6年,傳統企業免征所得稅4年。擴建和升級項目免稅期為3年,如果項目位於欠發達地區,免稅期為6年。
新註冊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還可額外享受1年免稅獎勵:
(壹)本地生產的原材料占原材料總量的50%以上;
②進口和當地生產的固定設備的價值與工人的比率不超過每人654.38美元+0萬美元;
(三)開業前三年,年外匯存款或收入達到50萬美元以上。
(2)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人工成本。
(三)用於制造、加工或者生產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的減免稅。
(4)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必要的和重大的基礎設施支出。
(五)進口設備的相關料件免征關稅。
(6)減免碼頭費和出口關稅。
(7)自投資機構註冊登記之日起,免征地方營業稅4-6年。
非財政優惠措施:
(1)簡化海關手續;
(2)托運設備的無限制使用:托運到菲律賓的設備被貼上可出口的標簽;
(3)進入保稅工廠系統;
(4)外國公民就業:外國公民可在註冊企業從事管理、技術、咨詢等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為5年,經投資部門批準可延長期限。總裁、總經理、財務主管或同等職位可以留任更長時間。
產業鼓勵政策:菲律賓投資局根據菲律賓中期發展計劃2004-2010,每年制定壹份“投資優先計劃”表,列出菲律賓政府鼓勵的項目,列入該表的項目可以享受金融和非金融方面的優惠措施。
最新的“投資優先計劃”是2009年5月阿羅約總統第299號備忘錄發布的,其特點是突出保護就業,除了繼續2008年明確規劃的65,438+04個鼓勵投資領域(包括農業和漁業、基礎設施建設、旅遊、R&D活動、機械設備、鋼鐵制造、戰略投資、植樹造林、采礦、印刷出版、石油、固體廢物處理、凈水項目、殘疾人輔助設施和出口促進活動)外,還特別提出了壹個“應急計劃”。向在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下仍能保持或擴大投資並確保員工就業的企業,以及已啟動新項目的中小企業提供稅收和其他優惠政策。但《應急預案》中也有壹些被排除的領域,包括:銀行和金融機構、零售、服務業、小型采礦、因安全、國防、健康和道德風險而被限制的活動、有外資參與的中小企業、非農業基本消費品、保健品等。此外,棉蘭老島穆斯林自治區提供特別名單,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享受投資優惠措施。應當指出,其中壹些領域是限制或禁止外國投資的領域。
經濟特區的鼓勵政策:菲律賓經濟區主要由PEZA管轄的96個經濟區組成,並獨立經營菲弗爾德克工業區、蘇比克、卡加延、三寶濟和克拉克自由港。這些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包括:
(1)企業可以獲得4年的所得稅免稅期,最長可以延長到8年。所得稅免稅期結束後,可以選擇繳納5%的“總所得稅”置換所有國(中)地稅,其中3%上繳中央,2%上繳地方財政;
(二)進口的資本貨物(設備)、零部件、附件、原料、種用動物或者用於繁殖的遺傳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其他稅收。如果在菲律賓購買類似商品,可以享受稅收抵免,即要求先繳稅,產品出口後再返還(包括進口關稅的換算和征收);
(3)經批準,允許企業生產的產品的30%在菲律賓銷售,但根據國內稅法征稅;
(4)免除碼頭稅和出口稅;
(5)初始投資額超過654.38美元+0.5萬美元的投資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65.438歲以下+0)被授予經濟區永久居留身份,可自由出入經濟區,無需向其他部門申請;
(6)簡化進出口手續;
(7)允許聘用外籍員工,為外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辦理兩年期可續簽工作簽證,但外籍員工人數不得超過企業員工總數的5%;
(8)企業用於職工技術培訓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費用,可在上繳中央的3%稅收中扣除壹半;此外,是否給予E.0.226中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由PEZA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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