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感嘆如果能同時做很多事情就好了,但也說不能同時做兩件事。怎麽才能實現呢?
法律為妳的精彩人生提供了絕佳的解決方案。
那就是委托代理人,讓分離成為現實。可以自己曬曬太陽喝喝果汁,不用親自行動也可以馳騁沙場,完成自己的願望。
但是,委托代理方案具有獨特的法律風險,這是需要多加關註的關鍵。只有巧妙規避風險,才能輕松分開,達成願望。
我們先來看壹些真實的故事。
委托代理關系是以契約為基礎的。糾紛往往產生於合同,實踐中稱之為委托代理合同糾紛。
薛某和陸某是朋友。薛某讓陸某幫忙購買目標公司股權並代為持有。陸某後來翻臉說這是借貸關系,不承認代持股份。
薛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
股權轉讓過程中,有見證人,也有知情人;
股權轉讓時與股權轉讓方達成的股權轉讓書面意向,以及薛委托陸以陸的名義辦理股權轉讓的授權委托書;
股權轉讓方有證據表明其知道陸受薛的委托代為持有股權;
薛持有陸與股權轉讓方簽署的《股權收購函》原件;
薛向陸繳納出資的相關財務憑證;
薛委派人員擔任目標公司的財務人員,保管財務印章和財務資料。
法院認為,
薛某與陸某之間雖無書面合同委托收購股權並代為持有股權,但薛某向陸某匯款的事實客觀存在。
關於該筆款項的性質,陸雖主張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壹審判決依據優勢證據原則,認定雙方存在薛委托陸收購股權並代其持有股權的關系,完全正當,無不當。
應於某要求,委托胡持有H公司股權,後胡將相應股權及委托持股關系轉讓給樓(A公司法定代表人),樓將股權及委托持股關系轉讓給A公司..
公司應提交的主要證據有:
(壹)甲公司出具的股權委托證明,載明甲公司的出資情況及相關代流通情況;
(2)另案中,胡某、樓某認可實際出資及相關事實的陳述;
(三)胡給應出具的收據,載明應的實際出資額;
(4)樓出具的《證明》,說明實際出資情況及A公司代其持股情況。
A公司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主張《持股委托證明書》是持有A公司公章後會簽形成的文件..
顯然,這是壹個片面的故事。只要證據相互關聯,真實有效,就會有很大的成功。
據最高法院稱,
“英某提供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A公司代英某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反駁甲公司提供的證據..
法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綜合審查判斷,認為應提供的證據證明力明顯大於A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力,在此基礎上,確認該證據並認定應與A公司之間存在委托持股關系並無不當.."
這是壹個口頭匿名持股案例。
張稱H公司全部出資均由其中壹人出資。起初,他委托趙和池持有相應的股份。後張某指使趙某將相應股份轉讓給劉某。
張提交的主要證據有:
①H公司、趙某、關於確認張出資及流通情況的聲明;
②張實際出資及出資流向的相關憑證,包括資金流入流出全過程的財務憑證。對此,池某未提供其對H公司實際出資的相關材料,也未提供其實際參與籌備H公司股東會、實際參與H公司設立及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據,H公司的工商設立手續均由案外人辦理。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案件全部證據,受理被申請人張、趙、遲國順等人以口頭名義持有股份協議的主張並無不當。口頭匿名代持股份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效力應予確認。”
彭稱自己是S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張只是名義上的股東代其持有股權。
被告彭提交的證據有:
①S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協議約定,S公司聘用張某為法定代表人,S公司的壹切事務、存款、債權債務均與張某無關,張某不參與S公司的壹切經營管理,S公司按月向張某支付報酬;
(2)彭的出資匯款憑證;
③S公司實際經營所需的租賃合同、裝修合同均由彭決定並相應支付;
(四)S公司監事、會計的證人證言,用以證明S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彭出資,S公司的壹切重大事項均由彭夫婦決定。
本院認為,“彭稱其為S公司股東,有協議、銀行付款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及證人證言為證。.....公司註冊資本雖由張某實繳,但張某無法說明50萬元註冊資本的來源。
彭出示的銀行憑證可以證明其向田某轉賬50萬元,張某等人於當日到銀行存入50萬元用於公司驗資。因此,壹審法院認定彭為S公司的出資人是正確的。"
以上案例來自最高法院,為這類案件設置了壹個指引,為實踐中降低法律風險給出了很好的提示。
如何有效規避法律風險,確保訴訟中的有利局面?
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