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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對農民工工資訴求所體現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壹、農民工討薪案存在的問題(1)農民工缺乏法律知識和正確的救濟渠道。大部分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法律知識缺乏,對勞動法認識不足,甚至無知,這在壹定程度上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維權的盲目性。比如,很多農民工不知道勞動爭議案件是仲裁前案件,爭議發生後,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173起被調查的討薪案件中,有21起案件因屬於仲裁前案件而被法院駁回,占被調查案件的12.14%。(二)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難以舉證的。目前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龐大,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供大於求,使得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無法與用人單位討價還價。提供勞務時,大部分農民工不敢主動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重要條款如工作量、勞動報酬等也是通過口頭約定完成。發生糾紛後,農民工很難舉證。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法院作為中級法官,不能因為同情而免除農民工的舉證責任。在查處的173件案件中,有24件案件因農民工無法證明其主張而被法院駁回,占查處案件的13.87%。(3)農民工經濟困難,負擔不起相對較高的工資成本。農民工之所以背井離鄉,外出打工,大多是因為家裏窮。而討要工資就意味著拿不到之前(壹年甚至幾年)應得的工資,就會導致靠打工工資為生的農民工的貧困。同時,農民工的外地人身份也意味著,農民工為了拿到工資,不得不在家鄉和外地打工城市之間來回奔波,時間成本、住宿成本、交通成本都是壹筆很大的開支,這對於入不敷出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在調查的65,438+073起拖欠工資案件中,有25起案件是農民工因經濟困難提起的,占調查案件的65,438+04.45%。其中包括9項豁免申請、5項削減申請和11項延期申請。二、解決農民工討薪難問題的對策。作為壹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必然要經歷壹個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針對上述農民工討薪案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應考慮以下對策:壹是加強普法宣傳,提高農民工維權意識和能力。法律知識的缺乏是農民工討薪難的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動不僅可以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還可以增強他們的維權能力,因為農民工只有學了、懂了法律才能用得上,發生糾紛後才能更加理性地行動,也降低了訴訟活動的交易成本。普法宣傳可以向農民工宣傳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FS:PAGE]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特別是即將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讓他們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農民工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工資,有的甚至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法》第10條也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因此,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勞動報酬和勞動保障。用人單位之所以敢明目張膽地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就在於現行法律對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因此,建議以立法的形式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或拘留。第三,縮短訴訟期限,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法庭。目前在司法救濟方式上真正困擾農民工的問題是訴訟周期比較長。農民工討薪案和其他民事案件壹樣: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對於很多農民工來說,時間就是他們的生計,農民工花這麽長的時間和精力打官司,無疑是壹種奢侈。同時,農民工的外地人身份意味著農民工如果要打官司,就要在家鄉和外地的農民工城市之間來回奔波,時間成本、住宿成本、交通成本都是壹筆不小的開支,這對於入不敷出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為了減輕農民工的負擔,法院首先應該做的是縮短訴訟期限。因此,筆者建議在法院內部設立勞動爭議速裁庭,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訴訟周期,減輕農民工不必要的負擔。第四,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救助,在減免訴訟費方面給予傾斜,讓農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雖然新的訴訟費繳納辦法實施後,案件受理費大幅降低,但其他訴訟費和實際支出仍然較高,農民工作為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仍然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體現在訴訟費的緩交、減免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幫助的規定》也明確規定,農民工因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經濟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因此,為了讓農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農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訴訟費用的減免方面給予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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