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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經過60多年的打磨,將如何改變人們的生活?

作為今年全國人大的重頭戲之壹,醞釀數十年、編纂五年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審議。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

這是我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草案共***7部分,1260條,為總則、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民法典頒布後,現有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被取代。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22日表示,編纂民法典不是壹部全新的民法,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有民事法律規範的匯編和修訂,對已不適應現實的條款進行修改和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黎明對第壹財經表示,編纂民法典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民權宣言”,民法典是公民私權保護的基本依據,也將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基礎。

王黎明認為,民法典采用了七編體例,突破了傳統民法體系的編排,增加了壹系列人格權和侵權責任,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壹大創新。

民法典也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草案回應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續期、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離婚冷靜期、債務等諸多熱點問題。

增加居住權用益物權,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家楊立新參與了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他告訴第壹財經,過去用益物權都是土地上的用益物權,缺少建築物上的用益物權,這次的物權草案增加了居住權用益物權;還有農村土地問題,明確了“三權分立”原則。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決定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其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這些都是創新和亮點。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也對第壹財經表示,民法典的編纂回應了民眾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這壹民眾較為關註的法治需求。

孟強說,《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但如何續期並不太明確。這次是在這個基礎上往前走了壹步,提到了收費的繳納或者減免,以後由國務院的法律法規來完善。雖然現在還沒有最終的答案,但是在解困的時候是壹個指引。“對於普通人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未來收費應該是少收費或者不收費,或者是很低的比例,這傳遞了壹個明確的方向。”

上海新百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齊斌表示,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的業主大會難以成立、公共維修資金難以使用等問題,草案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關於用益物權,齊彬表示,草案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做了進壹步完善,如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此外,為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住房保障體系的要求,新增壹類用益物權“居住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權利人有權依據合同或者遺囑,通過登記占有、使用他人房屋,以滿足其穩定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編纂工作組秘書長謝鴻飛對第壹財經表示,民法典草案進壹步將平等保護的範圍擴大到所有財產權。比如在“混改”過程中,國有股和其他民事主體股份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這將大大提高中國產權的法律保護水平,並大幅改善商業環境。

更完善的隱私保護

在民法典草案中,獨立人格權無疑是最大的亮點之壹。在人格權中,最重要的是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

尤其是在今天的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在網絡上迅速傳播,人們對個人信息和隱私尤為擔憂。民法典草案無疑給了人們壹顆“定心丸”。

北京大數據服務平臺TalkingData法務部南宇通律師對第壹財經表示,民法典草案對隱私權的規定,形成了完整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進壹步實現了有法可依。

民法典草案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安靜不願意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南宇通表示,與之前的民法總則相比,民法典對隱私的保護更加細化,增加了隱私保護的內容和場景,還重點對個人信息表的保護,做出了具體的解釋和規定。

民法典草案也為即將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鋪平了道路,進壹步體現了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

南宇通表示,國家正在進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程序,預計今明兩年正式頒布。

離婚冷靜期制度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婚姻家庭民法典草案新設立了協議離婚的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願意離婚的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離婚30天冷靜期制度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其中有許多反對的聲音。有觀點認為這會限制離婚自由,對於有家暴等情況的婚姻,不應該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律師圈反響很大。”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曉程告訴第壹財經,壹般來說,像律師這種專業人士參與的離婚案件往往是矛盾的,大部分不會同意離婚,而是會提起離婚訴訟。就離婚協議而言,也是雙方經過長時間溝通,冷靜權衡利弊,互相妥協形成的,不會沖動。

“離婚冷靜期會正面引導理性離婚,但對於某些情況,會增加時間成本。”更讓王曉程擔心的是,這可能會增加協議離婚在實踐中的變數和不確定性,從而增加民政局的工作量,甚至使協議離婚成為訴訟,增加法院的負擔。

不過,上海德美律師事務所訴訟部負責人孟建軍對第壹財經表示,離婚設立冷靜期制度還是有必要的,因為冷靜期主要是針對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確實存在大量隨意性的情況。畢竟就訴訟離婚而言,從法院受理到壹審結束,壹般需要壹個多月的時間,整個過程中法院會反復勸說。

至於有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孟建軍說,目前訴訟離婚制度比較健全。如果有家暴,可以申請禁令,如果擔心財產轉移,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債務的認定沒有明確規定。2065438+2008年6月8日,65438+10月65438+206543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生效,明確了“* * *債務* * *”的原則,這壹解釋也被寫入本次民法典草案。

解釋規定夫妻雙方* * *共同簽字或者其中壹方事後追認,以此類推* * *表示意思相同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在王曉程看來,這有助於保護無負債配偶的利益。同時,他認為,明確“* * *債務* * *”的原則,可以有效防止離婚時虛假債務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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