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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責任新規

法律主觀性:

以上問題分析如下:標準:第壹條夫妻雙方簽名相同或者追認後壹方意思相同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相同債務。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雙方*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有哪些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債?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壹方婚前財產為夫妻財產;同樣,夫妻壹方沒有義務清償婚前債務。二、如何認定夫妻同債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壹是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約定;二是夫妻雙方是否分享債務的收益。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因結婚、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二)夫妻壹方或雙方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三)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四)夫妻壹方因繼承所負的債務。(五)為支付夫妻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六)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七)夫妻協議視為×××債務。

法律客觀性:

1 * * *夫妻同債的概念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離婚案件中的壹個難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此雖有明文規定,但由於過於原則和籠統,在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和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壹方婚前所借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因購買這些財產而產生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所發生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其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夫妻雙方共有的;(4)夫妻壹方或雙方在法定義務範圍內治病、治病所產生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而發生的債務;(六)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產生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壹方或雙方教育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九)夫妻協議視為* * *同壹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責任承擔方式上,“* * *有還款”的夫妻責任是連帶還款責任。無論雙方離婚與否,都要以夫妻財產和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壹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無論其份額或優先順序如何。夫妻任何壹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配偶壹方財產不足清償時,另壹方負有清償責任。3相關問答什麽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開支而發生的債務,包括衣、食、住、行、育等。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買生活用品發生的債務;因購買、裝修、共有房屋而發生的債務;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支付治療疾病的醫療費用而發生的債務;雙方約定的文化、教育、娛樂、體育活動產生的責任;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住房等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買財產所發生的債務;以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應當由雙方承擔的其他債務。夫妻經營同壹家企業產生的債務是多少?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包括雙方在工商或農村承包經營中產生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產生的債務,雙方在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中產生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稅款。這裏的* * *共同經營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所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註:已廢止)第四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財產,其債務也應當以夫妻財產清償。”可見,壹方在對外經營活動中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因其經營所得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是由於夫妻共同經營費用不足。所以,無論債務最初是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發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經營造成的,夫妻債務就應該共同償還,只問目的,不問形式。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產生的債務是什麽?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養育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的義務。在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之間有互相贍養、扶養的義務,兄弟姐妹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因履行應盡的法定撫養、贍養、扶養義務,如為必須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各欠債務。此類債務是因履行法定義務而形成的,因此屬於夫妻同債,應由夫妻共同承擔。賭博壹方所借的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壹方因賭博所借的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壹方的不合理支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故借款人應自行承擔,另壹方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中國法律禁止賭博,賭債屬於違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其債權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同債?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那麽沒有債務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主要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壹種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之間發生的債務,第三人知道有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個人債務是否有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債務由個人承擔,這是雙方的自由意誌。這份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但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支配夫妻的合法收入,夫妻雙方對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債的轉讓需經債權人同意”的精神,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無權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只能對內對對方有效,對外對其他債權人無效。因此,對於原夫妻所欠的債務,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原夫妻或者其中壹方償還。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債務由個人承擔,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離婚協議約定債務的,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已有處理的,雖約定由壹方承擔債務,但債權人仍有權就該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其他信息離婚時,夫妻未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或離婚後因處理原有財產、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 * *債務。具體情況如下:(1)離婚時,雙方對*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未能處理完畢,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二)夫妻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雖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了處理,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同壹債務主張夫妻權利的;(三)離婚後分割原夫妻財產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原夫妻委托的鑒定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4)對於未成年子女因撫養子女或對子女行使監護權侵害他人權益而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由隨子女生活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5債務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債務和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在範圍和償還方式上有明顯的區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在下列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作為個人債務處理,由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壹)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三)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的;(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債務是為維持家庭生活而產生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以其財產償還;夫妻財產不足償還的,應當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對方償還。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對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從第24條的規定來看,我國采取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別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準,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同壹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業內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要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者債權人以個人名義所舉的其他債務,該債權應當作為夫妻同債處理。只有兩種例外:(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是個人債務,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證明的,由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2)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壹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以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惡意串通,故意進行假離婚。通過離婚協議,明確* * *的財產歸壹方所有,而* * *與債務的約定由另壹方清償,導致債務人無法追回債務。另壹種觀點認為,在債權人主張夫妻雙方權利的情況下,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同債,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現實生活中,夫妻以其內部協議或法院判決對抗債權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認為非同壹債務的夫妻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債務未用於夫妻生活費,而主張同壹債務的壹方不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如果法院能認定以夫妻名義欠下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則另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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