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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產稅征收標準2021年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征收房地產稅的地區範圍如下: (壹)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所轄縣,下同)。(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內)。(三)鎮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鎮(建成區內)。(4)工礦區是指尚未建制鎮的非農業人口2000人以上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具體範圍由縣、市政府確定後,報當地(市)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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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凡在我省征收範圍內擁有房地產產權、使用權和代管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房產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款,由出租方或出租方代扣代繳。房地產產權轉移時,產權人應督促原產權人繳納全部稅款,否則由產權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我省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壹)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舉辦的學校、醫療單位、托兒所、幼兒園、療養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福利機構自用的房地產。(二)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為安置拆遷戶和受災戶而建造的臨時簡易房屋。(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地下、洞穴等各類營業場所。(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財產。

第六條已經免稅的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和對外出租的,應當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和免稅人員使用的不動產,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不動產,按有關規定分繳或減征房產稅。宗教寺廟是指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和寺廟;風景名勝區是指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批準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 (壹)房產稅以房產的原值,扣除25%後的殘值計算繳納。房地產原值的計算,應按現行財務制度辦理。財務室不符或無房地產原值可查且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根據房屋現狀,可分為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石)木結構、其他結構等幾類,當地稅務機關可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賬務調整或核定征收。(二)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出售、拆除房屋,應當自變更、轉讓、竣工或者使用的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應計算增值部分,拆除房屋的增值部分可從原值中扣除。(3)房租包括以現金、實物及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的各種形式和名義的折扣之和。免稅單位和私人出租的房產,以應收租金為計稅依據;城市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以實際收取的租金為準。

第八條房產稅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繳納,具體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納稅人在接到房地產地方稅務機關的征收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當地房地產管理機關核實的房屋位置、結構、房數、面積、原值、用途等證明文件,如實向房地產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租賃房屋有租賃合同的,應附租賃合同復印件。納稅人新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當在竣工、使用、經營、租賃後30日內申報登記。納稅人變更地址、轉移產權、改變房地產原值、改建、擴建、拆除或者調整租金的,應當在變更、轉移、竣工、使用或者調整後30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減稅或者免稅,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管理體制批準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和補充,由省稅務局授權。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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