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水土保持委員會是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開發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資源,制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宣傳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資金和物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水土保持檢查員,由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員會發給水土保持檢查證,執行水土保持檢查監督任務。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計劃,建立制度,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條在防治水土流失、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培養人才或者宣傳教育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水土保持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有效防止新增水土流失,逐年減少流失面積,增加植被,減輕破壞程度。第七條水利、鐵路、交通、礦山、電力、建築、建材等部門制定涉及水土保持的生產計劃,或者在規劃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包括水土保持實施方案。水土保持實施方案須經同級水土保持部門批準,並負責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對取土場、開挖面、棄土場等采礦範圍內的裸露土地采取植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八條開采土、石、砂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施工前,應當將建設地點、範圍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實施方案報當地水土保持部門審批,並在施工期間接受水土保持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林、牧場和從事采礦、挖藥材、種植食用菌、燒炭、挖樹、燒磚瓦、建房等生產建設活動的個人。必須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第十條禁止向河流、水庫傾倒土、石、砂、渣等廢棄物。
土、石、砂、渣等廢棄物應傾倒在棄土場,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沖入河流、水庫和農田。第十壹條25度以上的陡坡地,禁止種植農作物;可用於造林、種草或種植水果、茶葉等經濟樹木。第十二條下列區域禁止開荒、挖砂和開山爆破;
水庫最高蓄水線以上面向庫區的坡地;
幹渠兩側10度以上的坡地;
鐵路、公路和隧道出入口用地範圍內的邊坡;
道路、堤壩、渠道基礎坡面及橋涵錐體防護;
山體崩塌、滑坡危險區、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第十三條開墾荒地必須由當地人民政府統壹規劃,或者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為了開墾農田,開辟果園和茶園,應當修築水平梯田和田埂,采取合理的耕作措施和種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四條荒山、荒坡應當植樹種草,封山育林,依法采伐的土地應當及時更新,建立和保持良好的植被,增強水土保持能力;要建立和劃定水土保持、水源涵養、農田保護等林地,充分發揮森林在水土保持中的作用;
整地造林、幼林撫育管理、林木間作套種、油茶、油桐等經濟林木的開墾管理,以及采伐、修築林道、木材采運等林業生產過程,應當首先制定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五條積極發掘農村能源,建立以自留山為主承包的家庭薪炭林基地。實施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節柴竈、沼氣竈、太陽竈等節柴措施,促進森林植被恢復和發展。第十六條禁止在坡地鏟草皮、燒山積肥。第十七條在草山草坡放牧的,應當根據載畜量實行分區輪牧。在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要將放牧改為適當割草圈養,所有草山草坡都要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保持良好的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