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
民事訴訟中的抗訴程序
1,接受。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交辦和人民檢察院的自我發現。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應當將立案情況通知投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復習。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應當及時指派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應當審查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審查原始案卷,原則上不進行調查。
4.提請抗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符合抗訴條件的判決、裁定,經審查後,應當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當制作抗訴書,並將審判卷宗和檢察卷宗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上訴理由、提出抗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5.提出抗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由有權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案件基本事實、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和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