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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市場機制,規範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省人民政府設定的年度碳排放總量和重點排放單位的減排義務,以及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主要包括碳排放報告提交、核查、配額發放、交易和履約。第三條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機構是全省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的準入管理、監督檢查、風險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碳排放權交易技術支持單位負責碳排放申報系統和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國務院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產業結構的實際情況,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範圍和確定重點排放單位的標準。第六條鼓勵投資開發林業碳匯等自願性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探索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和海洋碳匯核算方法研究,引導重點排放單位節能減排。第七條結合21世紀福建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和閩臺深度融合發展,探索海峽兩岸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碳金融跨區域合作機制。第八條省、區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碳排放管理宣傳和培訓,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第二章配額管理第九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省級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審批,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溫室氣體控制總體目標,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細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根據重點排放單位的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歷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具體分配方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免費分配配額數量,通過登記系統免費分配給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

碳排放配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確定壹次。第十二條碳排放配額初期實行無償分配,適時引入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

省級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將通過有償分配獲得的收益繳入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相關工作所需費用由省財政統籌安排,用於推進本省碳減排和相關能力建設。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在省級碳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壹定數量的配額,用於市場調節、改(擴)建重大項目。第十四條新建重大建設項目企業所需配額,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考慮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審核的碳排放評估結果,核定並無償分配。第十五條碳排放配額為無形資產,其所有權由省級登記系統確認。第十六條重點排放單位因設施增減、合並、分立或者生產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導致碳排放量與年度初始碳排放配額差額超過20%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配額並報省級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在登記系統中變更登記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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