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含鎮、民族鄉,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起草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規草案;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土地調查、土地定級、地價評估等地籍土地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修改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四)承辦本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鄉鎮企業占用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的審批工作,代表政府與國有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監督檢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
(五)檢查和監督全市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六)查處全市城鄉土地違法大案,承辦土地權屬較大糾紛的處理;
(七)負責全市土地管理費的征收。
縣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確定本級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第二章土地所有權的確認和變更第六條全市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所有城鄉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登記。第七條集體土地所有者,由縣人民政府確認其土地所有權,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者,由縣人民政府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林地、草地和水面使用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國有土地使用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其土地使用權,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八條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或者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出售、轉讓,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的企業合並,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由同級人民政府換發證書。
嚴禁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九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農村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二)農村土地所有權或者城鎮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處理;
(四)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5)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和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第三章土地利用和保護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鼓勵合理開發荒地和閑置土地,整治廢棄土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使用土地。第十壹條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利用原有的廢棄和閑置土地進行建設,不再批準新征用或新占用土地。必須新征用或占用土地的,應優先使用非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未經土地管理和有關部門批準,禁止在城市土地上從事挖砂取土、開山采石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