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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零工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對零工市場的管理,維護零工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臨時工,是指利用個人技能或體力從事短期服務性勞動的勞動者。第三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零工、職業介紹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零工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工勞動力市場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零工勞動力市場的日常管理。

綜合執法、公安、工商、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零工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選擇方便用人單位和農民工交易的場所,建立設施完善的農民工交易市場或者分市場。第六條實行職業介紹和許可制度。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可以開辦零工勞務市場;臨街商業服務網點或者其他經營者經核準登記,可以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住宿或者服務。

未取得就業許可證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不得開展營利性零工勞務中介活動。第七條用人單位和零工應當在零工市場或者分市場進行交易。第八條零工勞動力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設施;

(二)不影響周圍城市環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市場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五)有壹定數量熟悉勞動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專職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零工市場應當堅持以人為本、誠信服務、依法引導和管理的原則,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用人單位和農民工辦理就業和求職登記及就業證明;

(二)為用人單位設立專用電話專線,為零工提供便利;

(三)公布各類工種的職業資格、等級、工種和勞動報酬的市場價格信息,供用人單位選擇;

(四)為農民工提供休息場所,提供電視、飲用水、公告欄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為農民工提供政策、法律法規咨詢服務。第十條零工市場經營者應當維護零工市場秩序,引導零工自覺遵守市場法規。第十壹條零工市場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用工管理制度,實行有組織的管理,避免無序競爭。

(壹)建立零工自律組織,規範有序提供零工勞務。

(二)建立勞動爭議裁決制度,調解和裁決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

(3)除用人單位自行選擇外,實行有償等候制度,每天按入場時間實行等候登記。

(4)建立勞動者獎懲制度。表揚和獎勵遵守市場管理制度的人員;不遵守市場管理秩序,招攬市場外用人單位,強行提供勞務的,將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求職資格。

(五)實行免費介紹勞務制度。零工市場應當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勞動力市場的服務項目和質量,引導用人單位和零工自覺進入市場交易。第十二條零工市場或者勞務介紹服務機構不得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不得介紹女職工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第十三條外來務工人員進入零工勞務市場和分市場應持本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具有壹定職業資格等級或者壹定學歷的,可以增加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學歷證書的註冊。第十四條禁止零工在零工勞動力市場及其子市場以外從事下列活動:

(壹)未經登記招徠用人單位的;

(二)在城市道路(含人行步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懸掛、佩戴服務廣告牌;

(三)侵占或者損壞公共設施的;

(四)其他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的行為。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違反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開展零工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當場處以5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項,用人單位或者零工在零工市場外進行交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雙方處以5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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