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當山古建築和建築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界限,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範圍為準。第六條十堰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武當山古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十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武當山古建築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武當山古建築保護工作,據實安排保護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其所屬的文物行政部門是武當山古建築保護的主管部門。宗教、旅遊、公安、住建、規劃、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保護職責。第七條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和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指定武當山古建築的管理和使用單位。管理和使用古建築的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古建築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其管理和使用的古建築及附屬文物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第八條武當山古建築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和處置。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武當山古建築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武當山古建築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武當山古建築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每年的9月15日是武當山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日和武當山古建築保護宣傳日。第二章保護措施第十壹條武當山古建築內部陳設應當符合歷史原狀,內部管線等設施應當科學合理設置,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當具有防火性能,並可以安裝監控系統;武當山古建築的修繕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保持古建築原有的形狀、結構、材料和工藝。第十二條武當山古建築因局部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繕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委托具有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竣工後,文物行政部門應按規定組織驗收。第十三條武當山古建築已被完全破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依法報批。第十四條在武當山古建築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因特殊情況,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修建與武當山古建築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依法報批,並確保古建築的安全。第十五條在武當山古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破壞古建築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經依法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十六條武當山古建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野炊、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沒有煙花爆竹標誌的區域吸煙、燒紙、焚香;
(五)傾倒垃圾、排放汙水;
(六)其他破壞文物安全的行為。第十七條武當山古建築、建築遺址在符合條件、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公眾開放,門票收入應當主要用於文物保護。
遇有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等緊急情況,可以臨時關閉遊覽場所。第十八條遊客集中的場所應當控制遊客流量,核定並公布其日最大承載量和瞬時最大承載量,並在售票大廳、遊客集散地等顯著位置實時發布相關信息。第十九條武當山古建築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古建築及附屬文物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壹)制定和實施保護管理制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設施;
(三)其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按古建築所附文物檔案移交文物,不得將文物贈送、出租或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四)開展危害木結構建築安全的白蟻、蜜蜂等有害生物防治和石材風化防治工作;
(五)在參觀場所設置重要文物、重要構件和易磨損木地板等防護設施;
(六)維護職責範圍內的公共秩序、消防安全和環境衛生;
(七)教育工作人員和遊客的管理,增強文物保護意識;
(八)其他應當采取的文物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