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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師朝廷枉法,坑害吳德幹十五年。

請中國人民,各種媒體和網站轉發和解讀,並揭露偃師法院故意彎曲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偃師法院(前院長阮、仙芝、徐朝陽)把自己當成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公然枉法。

吳德幹與顧經濟糾紛案,偃師法院交辦的黑孩案,法院都是他的結拜兄弟。為了除掉吳德幹,黑手故意枉法。李根樂,壹個不合格的公民,被聘為審判和左執行。

2003年民48號作出荒謬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範圍。枉法判決沒有違法過錯的吳德承擔責任。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情人吳德幹不承擔2005年第13號荒唐民事判決第48號判決責任,再審不允許人民檢察院參加審理,依據撤銷,維持超出範圍的判決結果故意傷害吳德幹。

執行,超出判決範圍,違反執行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第四項。武德幹煤球團廠的全部財產和機房的財產保留到15年。

依法治國;偃師法院荒唐判決、荒唐執行、故意枉法陷害吳德幹,至今已十四年。法網恢恢,偃師法院瀆職枉法,吳德幹申訴,洛陽中院維護,高院駁回,黨紀國法真的會失控嗎?

壹是偃師法院公然枉法,坑害吳德的事實證據;

1、原告顧訴被告吳德幹違約不支付租金案、

請求;騰出土地,賠償損失,

2.反訴原告吳德幹,反訴被告顧擅自封堵型煤廠入口,因侵權造成損失的請求;賠償。

偃師法院開庭審理;本院認為,原告顧與窯溝村第八村民小組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原告顧未經村民小組同意,將部分承包地轉包給吳德幹,違反了法律規定。其行為無效,因此造成的損失自負。原告顧擅自將五德幹煤球團廠大門堵死,行為不當。但被告吳德幹在無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煤球團廠,且改變了土地用途,其收入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故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龐巖民子楚2003年第48號民事判決書如下:

1.原告顧與被告吳德幹之間的土地轉包無效。

二、被告吳德限於判決生效後20日內將使用的0.5畝土地返還原告。

三、駁回原告顧對租金、

4.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吳德幹的反訴。

審判歪曲了法律;1.原告顧違反法律規定,判決無過錯的吳德承擔責任。

2.偃師朝廷是騙人的。原告顧還有第二次訴訟嗎?

3.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之間無責任。

偃師法院無權判決吳德幹承擔第二條的責任。

2003年字(2004)第92號民事抗訴和民字第48號判決,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範圍,違反了審判原則,原告不應承擔責任。

2005年,羅敏在字第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偃師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執行原判。

2005年,亞·敏·宰茲諾。13,再審枉法,不允許檢察院人員參加法院訴訟。(程序違法)撤銷原審判決第壹條,維持超出原告上訴範圍的判決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根據審判原則的規定,判決嚴敏無罪。2005年13不屬於檢察院抗訴範圍。沒有檢察院人員參與法庭訴訟。偃師法院無權審理。

二、偃師法院執行枉法裁判、傷害吳德幹十五年的證據;

執行民字〔2003〕第48號判決,二。(被告吳德限於判決生效後20日內將所使用的0.5畝土地返還原告)是指退出土地,依法派人到被執行人處,由偃師法院原地保管扣押,拒取吳德幹煤球團廠十余年的機器設備及生活用品。2005.1.18.法院拒絕給吳德幹執行權消失,財產毀損腐爛。

1,證據;2004年3月16的財產登記記錄證明,該執行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

根據產權登記的記錄;法院沒有通知被執行人的成年家屬,也沒有通知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查看財產。

2.證據;2004年3月16日執行筆錄證明,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四項被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土地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偃師朝廷沒有派人運送,也沒有交給成年家屬。但是留在原地好好照顧它。未經法院許可,吳德幹不得進入型煤廠或剝奪吳德幹型煤廠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膽大妄為,郭東新,偃師法院審判庭,法官規則,審判原則,法律法規,他都敢踐踏,故意枉法害吳德幹。國家法律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偃師法院如此,判決後,執行。吳德幹的煤球廠機器設備房全部財產,歸原告顧,荒唐的判決,荒唐的執行,法律的正義,人民的力量在哪裏!依法維權十幾年失敗,黨紀國法在哪裏?

請求、人員和媒體轉發;解讀並揭露偃師法院的枉法行為。維護黨紀國法尊嚴,伸張正義。

我在此傳達

中國人民,媒體,

洛陽市洛龍市宜賓龐村鎮東龐村吳德幹。

聯系電話(1522557551)(13949286241)

發布於2017 10月

證據附後;原告顧的訴訟請求,反訴原告吳德幹的訴訟請求,(2003)民字第48號判決書。(2004)羅箭康敏字第92號民事抗訴,(2005)羅敏載字第76號民事裁定書,(2005)亞·敏載字第13號判決書。(2008)豫發沈敏之諾。(2009)羅敏再字第1140號裁決書。102終審判決,(2011)余法沈敏之諾。00199拒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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