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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監護人因失職導致孩子死亡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近期“孩子玩滑板跑馬路被碾死”“青島雙胞胎溺水”等兒童安全事故頻發,但悲劇的背後,是家長對孩子疏於照顧。那麽,當孩子因為監護人的失職而受傷甚至死亡時,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江蘇省江陰市未成年人檢察處檢察官陳春來認為,監護人嚴重玩忽職守,造成兒童死亡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可以根據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節,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評價,對社會也有壹定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悲劇不斷發生,監護人被輿論指責失職。

8月5日,廣西南寧壹位母親陪4歲的兒子在馬路上玩滑板車,有時還會追到馬路中間餵他。男孩溜進了停在路邊的汽車,而他的母親則背過身去,穿過了馬路。此時,男孩騎著滑板車沖到馬路上,被壹輛路過的白色轎車碾壓。最終,男孩不幸離世。

同樣在8月5日,8歲雙胞胎姐妹在青島海灘玩耍時溺水身亡。“我之前看到他們和另外兩個人的孩子壹起挖沙子,所以有點懈怠。等我用手機發了朋友圈後擡頭看孩子的時候,發現孩子不見了。”孩子母親在接受采訪時的言論讓她受到了輿論的批評。很多聲音認為,這種悲劇的發生是因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導致孩子死亡。監護人應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也有媒體呼籲大家不要站在道德制高點批評受害者家屬,避免造成二次傷害。父母因“粗心大意”導致孩子死亡是否應該負法律責任?這種爭論已經不是第壹次了。

2015年6月27日,湖南湘潭某小區,壹男孩隨父母外出,回來時在車上睡著了。當他的家人發現異常時,孩子已經死在車裏了。2016 165438+10月30日,義烏壹對夫婦壹覺醒來,發現自己壹個月大的孩子沒有了呼吸。因為孩子晚上睡覺,頭和臉蓋得太緊,“被子綜合癥”導致呼吸和心跳停止。2017年2月27日,壹位父親疏忽大意,導致兩個孩子從4樓墜落身亡。

在玩忽職守的情況下,監護人對孩子的傷害或者死亡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我國法律有相應的規定嗎?監護人失職法律對具體責任不明確。

對此,江蘇省江陰市少年檢察院檢察官陳春來介紹,我國對兒童監護人的責任要求,在《民法通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規定。“對於羈押中的侵權行為,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陳春說:“但就目前情況來看,對監護失職的處罰比較粗暴。只有《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具體法律責任不明確。”監護人存在“僥幸心理”,因嚴重失職導致兒童死亡,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監護人因嚴重失職造成兒童死亡或者重傷的,可以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等罪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孩子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這對其監護人是壹個重大打擊。陳春來解釋說:“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時候,如果判監護人很長的刑期,不利於保證孩子的後續治療和日常護理。”

陳春來解釋說,類似兒童意外的悲劇之所以不斷發生,有很多原因。監護人角色缺位,責任不到位;個別監護人存在“僥幸心理”,忘記了安全防範意識;法律法規界定難,事故問責成本低,處罰和警示力度不夠。“事實上,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施加特別嚴厲的懲罰。對於主觀惡性輕微、社會危害有限的監護失職行為,在量刑上可以給予從寬評價,甚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處緩刑或者適用相對不起訴,從而給廣大民眾更好的警示教育意義。”陳春來說:“傳統文化和法律空白不應該成為不作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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