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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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這壹條是關於父母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這壹規定基本沿用了1980《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當時,這壹規定是對1950婚姻法的重要補充。事實上,這是關於父母的權利和監護權。後來,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進壹步完善了對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監護規定。要理解這篇文章,我們應該理解以下含義:
壹.未成年兒童
1980婚姻法制定時,對“未成年子女”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之後1986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為成年人。根據這壹規定,不滿18周歲的公民是未成年人。1991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根據這些法律,本文所指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兒童。
二、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重要職責。
所謂保護,就是父母要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防止和消除來自外界的傷害,使未成年子女保持身心安全的狀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監護人的基本義務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據這壹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主要包括人身保護和財產保護。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護主要包括:照顧他們的生活,保護他們的健康;保護未成年兒童的人身不受侵犯;為未成年兒童提供住所等。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保護主要是指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以及對其財產權益的保護。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處分屬於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給未成年子女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還體現在父母在民事活動中代表其未成年子女。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是無完全行為能力人,未成年子女只能獨立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應當由父母代理或者經父母同意進行。當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其父母有權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文中“教育”的含義重在管教,即父母應采取正確的方法,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目的是保護其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指年齡在18以下的人,無論是生理上還是心理上。他們的人生觀和世界觀還沒有完全形成,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很弱。在此期間,他們容易受外界影響,形成不良習慣,進行不良行為。因此,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們的心理素質,培養他們的良好品行,增強他們辨別是非的能力,確保他們的心理健康。對未成年孩子的管教應該從小就開始。童年是妳開始學習知識、獲得見識的時期,也是妳思想活躍但觀念不模糊的時期。接受好的東西和壞的東西是很容易的。從這個時期開始,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理想、道德、法制、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讓他們用善、美、正確的東西占領自己的內心世界,保證他們身心健康成長。當前,社會上仍然存在許多阻礙未成年人勤奮健康成長的消極因素。比如,壹些企業和場所違法經營,渲染暴力、淫穢、色情內容的非法出版物屢禁不止,吸毒、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現象層出不窮。這些醜惡的社會現象不僅嚴重汙染了社會風氣,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為未成年人走上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要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不良行為的性質、範圍和危害的專門教育,使其樹立防範意識;對於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孩子,要加強教育約束,制止和糾正他們的不良行為。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並根據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通過多種形式對其進行教育和控制。雖然父母在管教過程中可以對未成年子女使用適當的懲戒措施,但不應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
第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是基於親權和監護權。比如照顧未成年子女生活的權利、管教過程中的懲罰權、被綁架時要求返還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定代理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也是法律規定的家庭義務。因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他們良好的品行,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人才,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實現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目標的需要。同時,考慮到家庭環境和父母品行,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後的第壹所啟蒙學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壹任啟蒙老師。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環境是家庭,他們接受的最初教育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行對未成年人的心理、人格、道德品質、理想和情操的形成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通常和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壹起,照顧他們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對父母的依賴性很大,父母很容易理解他們的行為,把握他們的心理和要求,有利於及時有針對性的教育。
出於上述原因,壹些法律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責任。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父母應當根據自己的能力,與國家、社會、學校壹起,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理想、文化、紀律和法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以及* * *生產主義的教育,培養熱愛祖國、人民、勞動、科學、社會主義的公德。該法第十條還規定,父母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導未成年子女從事有益身心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賣淫等不良行為。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實施下列不良行為: (壹)逃學、夜不歸宿的;(二)攜帶管制刀具的;(三)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四)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五)盜竊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的;(六)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和讀物;(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九)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飲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該法第二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遺棄未成年人,不得強迫其離家出走和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發現或者向公安機關求助。
這些法律還規定了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責任。《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經有關人員和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另行指定監護人。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未成年父母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父母解除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父母予以訓誡,責令立即改正。
4.父母雙方都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該條規定,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由父母雙方行使,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法律地位的體現。在中國奴隸和封建社會,親子關系強調父權制和父系統治,要求子女服從父親的統治,奉行“父為子綱”、“子不教,父有錯”。子女壹般沒有獨立財產,家裏的財產壹般由父親支配。母親在家庭中壹般沒有權利,親權由父親行使。在國外,早期的資本主義立法也是單方面將親權授予父親。例如,1804《法國民法典》第33條規定,在父母婚姻期間,親權由父親單方面行使。後來隨著社會的進步,親權逐漸擺脫了家族主義和父權制的束縛,許多國家在立法中規定了親權* * *原則。例如,法國民法典第371條規定,父母有權保護子女的安全、健康和道德行為。父母有照顧、監督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解放後,中國實現了男女平等,在家庭關系中,夫妻地位平等。1980婚姻法制定時,明確規定父母雙方都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1992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也明確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監護權。修改後的婚姻法也肯定了上述規定。
五、將未成年子女交給國家、集體或他人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