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收養孩子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精神健康正常,能夠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成年人;
2.至少35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沒有孩子。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華僑也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代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或者雖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也可以收養健康的孩子。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有正當職業或可靠收入來源的,可以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費用。
二、如何領養孩子?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壹)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生育證明;其中,查找不到棄嬰或者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養父或者養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送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如果組織是監護人的,應當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2)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經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收養人的,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並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是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養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父母為收養人的,還應提交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配偶喪偶或壹方下落不明的,還需提供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被三代以內同輩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與收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兒童殘疾證明。
4.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度,涉及大陸公民和大陸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兒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港澳臺、華僑和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收養登記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省(市、自治區)或者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5.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關系成立登記。同時需要攜帶收養人(男女)和被收養人的壹寸正面照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二寸全家福照片。
所以我們知道收養孩子需要壹定的條件,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如何收養孩子。讓社會的愛溫暖更多的孩子。